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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芬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芬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钟*芬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钟*在梅江区江北华盛顿广场、江*步行街经营“嘉应棋馆”期间,冒用“梅*应棋院”的名义,以选拔学员参加市运会,成立院队班进行培训需缴纳保证金为名,与被害人陈*、张*、王*、李*、廖*、梁*进签订了《培训合约》;以投资“梅*应棋院”为名与被害人张*杰、陈*签订了《注资协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上述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285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份,被告人钟*与在“嘉应棋馆”学棋的学生陈*的家长陈*签订《培训合约》,骗取陈*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2、2012年3月份,被告人钟*与在“嘉应棋馆”学棋的学生张*的家长张*签订《培训合约》,骗取张*保证金人民币4000元。

3、2012年3月份,被告人钟*与在“嘉应棋馆”学棋的学生秦*川的家长王*签订《培训合约》,骗取王*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4、2012年3月份,被告人钟*与在“嘉应棋馆”学棋的学生卢*的家长李*签订《培训合约》,骗取李*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

5、2012年3月份,被告人钟*与在“嘉应棋馆”学棋的学生廖某任的家长廖某颂签订《培训合约》,骗取廖某颂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

6、2012年2月份,被告人钟*与在“嘉应棋馆”学棋的学生梁*的家长梁*进签订《培训合约》,骗取梁*进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

7、2013年初,被告人钟*在广州市参加象棋比赛期间邀请被害人张*投资“梅*应棋院”,与张*签订《注资协议》,骗取张*人民币32850元。

8、2013年10月,被告人钟*邀请被害人陈*投资“梅*应棋院”,陈*以其妻子黄*的名义与钟*签订《注资协议》,骗取陈*人民币50000元。

对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平、陈*、张*、廖*、李*、陈*、张*、王*、刘*的陈述,证人林*、张*、王*的陈述,书证有抓获经过、被告人钟*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2份、梅州市*办公室提供的有关成立梅州*童棋院的文件材料、梅州市*办公室提供的有关梅州*童棋院2013年度检查报告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表、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芬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钟*芬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阶段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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