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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钦南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月31日至2018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钦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6日入监。2013年7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黎塘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黎塘监狱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起至2015年4月止共获奖励分82分。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八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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