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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伯寿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防市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伯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农伯寿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桂刑经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农伯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4日入监。2013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南宁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南宁监狱提出罪犯农伯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起至2015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02.6分。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农伯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农伯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农伯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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