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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周*虚构承建高速公路工程、开办沙场等事实,利用伪造的罗定市龙华东路岗脑住宅区E1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担保,骗取被害人陈*、邓某某、彭某某、黎某某、邹某某的贷款共计200万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定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是XX镇人民政府事业编工作人员,2008年被借调至罗定市政协工作至2014年10月后回XX镇人民政府工作。其与朱某某于2010年10月27日在罗定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就罗定市的房产进行分割,至今仍是与朱某某共同共有。

2012年被告人周*向他人高息借款110万元用于投资,但亏损了致没法归还,为还款和继续投资,自2013年2月开始,被告人周*虚构承建梧州高速公路工程及德庆市政工程、德庆沙场发生工人死亡事故等理由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陆续向被害人陈*、邓某某、彭某某、黎某某、邹某某借款并用假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上述借款作为担保。之后偿还了部分利息及部分本金,至案发时止,尚拖欠陈*本金75万元、邓某某本金16万元、彭某某本金48万元、黎某某本金40万元、邹某某本金21万元共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还。

2015年1月5日,周业强到罗定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供述与辩解;户籍资料;罗*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投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协议、借条、借据、广东省房地产权证十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四本;罗定市人民政府文件;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情况;鉴定意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邹某某、陈*、邓某某、彭某某、黎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虚假的产权证件为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周*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在法庭上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业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

二、继续追缴赃款750000元发还被害人陈*、追缴赃款160000元发还被害人邓某某、追缴赃款480000元发还被害人彭某某、追缴赃款400000元发还被害人黎某某、追缴赃款210000元发还被害人邹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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