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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490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二万元(已缴纳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7月20日,共获嘉奖9次;2015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奕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奕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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