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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6)汕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5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6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提供家庭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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