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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将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4)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3年9月份,利用1本伪造的房产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828974,权属人:林*,地址:揭阳市榕城区马牙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南金*帝豪湾一幢8D号)到揭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公司)作抵押借款,骗取杰*公司人民币28.8万元。2013年10月份,林*再次骗取杰*公司人民币28.5万元。自2014年4月份开始至今,林*以无力偿还借款为由,一直没有归还杰*公司的本金人民币57.3万元及利息。经揭阳**理局房产登记发证中心证实,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828974,权属人林*,地址在揭阳市榕城区马牙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南金*帝豪湾一幢8D号的房产证,已在深圳**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林*在杰*公司作抵押的房产证系伪造。2014年9月6日,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罗**的陈述,证人罗某武、刘*等人的证言,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及揭阳**理局房产权属情况查询证明表,借条和收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林*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林*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辩解称:1、其本意不想诈骗,也没有提供虚假的房产证,不构成犯罪;2、其已分几次归还被害单位本金20多万元;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林*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杰*公司借款,并提供1本伪造的房产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828974,权属人:林*,地址:揭阳市榕城区马牙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南金*帝豪湾一幢8D号)作借款抵押,骗取杰*公司人民币28.8万元。2013年10月份,林*再次骗取杰*公司人民币28.5万元。后林*先后多次以支付利息的形式付给杰*公司总共人民币9.3万元,2014年4月份以后,林*以无力偿还借款为由,没有支付还杰*公司的本金人民币57.3万元及其余利息。经揭阳**理局房产登记发证中心证实,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828974,权属人林*,地址在揭阳市榕城区马牙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南金*帝豪湾一幢8D号的房产证,已在深圳**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林*在杰*公司作抵押的房产证系伪造。2014年9月6日,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罗**的陈述。罗陈述其是杰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份的一天,公司员工罗*武说有一名叫林*的男子要向公司借款人民币30万元,林*提供位于揭阳市榕城区马牙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南金*帝豪湾一幢8D号的1套房产的房产证原件作为抵押,因对方符合借贷条件,他便让罗*武负责贷款给林*,后**武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人民币30万元给林*。约过一个月后,罗*武又说林*又要向公司借款人民币30万元,他同意后**武为林*办理了贷款事宜。之后林*按月支付60万元贷款的利息,总共通过银行汇款到罗*潮的银行账户付还杰诚公司利息9.3万元,直到2014年4月份林*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公司便委托律师起诉林*,并将林*提供抵押的房产证等资料交给律师。2014年9月1日,律师带房产证到揭阳**理局查询时,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房产证是伪造的,并将房产证扣押,于是他便向公司机关报案。

2.证人罗某武的证言。罗证实其是杰**司的员工。2013年9月份的一天,他在杰**司上班时,罗某某(外号“阿猪”)带其朋友刘*及另一名叫林*的男子到杰**司,林*说要向公司贷款人民币30万元,并拿出1本位于揭阳市榕城区马牙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南金*帝豪湾一幢8D号房产的红色房产证作为抵押,他核对房产证的权属人是林*,便将情况告诉公司老板罗**,罗**同意林*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杰**司贷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以百分之四收取利息,林*写下欠条和收款收据,并签了1张房屋转让合同后他将人民币28.8万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贷款给林*。约一个月后,林*和刘*再次到杰**司,林*又说要贷款人民币30万元,当时罗**认为林*提供抵押的房产市值100万元,同意贷款人民币30万元给林*,双方约定第二次向公司贷款每月以百分之五收取利息,后林*提取了现金。后来林*一直没能归还杰**司贷款本金60万元,只支付月息,2014年4月份开始,林*连贷款利息都没有付还,7月初,林*和刘*到杰**司说其四个月没有偿还利息,以8万元计算,加上贷款60万元共68万元,并写下借68万元的借条给杰**司。他们要求林*7月底付还公司18万元,剩余50万元每月付还10万元。7月底,林*没有到公司还款,他便到林*家中催款,同时告诉林*如果没有按时还款,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起诉林*,8月底,林*还是没有还款,于是公司将委托律师起诉林*,同时将林*提供抵押的房产证交给律师。2014年9月1日,律师带房产证到揭阳**理局查询时,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房产证是伪造的,并将房产证扣押,9月6日凌晨,他拿房产证的复印件到白金商务酒店206号包厢,告诉林*提供抵押的房产证是伪造的,随后他们向公司机关报案。罗某武还从多张不同的男子照片中辨认出林*。

3.证人罗*某的证言。罗证实其外号“阿猪”。2013年9月份的一天,刘*说其朋友林*因经商需要资金周转,要到杰**司贷款,他说杰**司贷款要有资产抵押,刘*说林*提供金润帝豪湾一套房产作为抵押,于是他带刘*和林*到杰**司找罗*武商讨贷款事宜,林*说要贷款人民币30万元,并拿出1本红色的房产证原件,说是以金润帝豪湾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罗*武问该房产以前是否抵押过,林*回答说没有,接着林*签订1张房屋转让合同,并写下欠条和收据,后**武通过银行转账贷款给林*。过了一个月后,刘*和林*再次到杰**司,林*说要再贷款30万元,因之前抵押的房产市值约100万元,罗*武同意再贷款30万元给林*,林*和罗*武商量好贷款利息后林*写下欠条和收据,随后他带林*到银行提取现金人民币28.5万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过后林*都能按月支付还贷款利息,直到2014年4月份开始林*就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了。2014年8月份,杰**司委托律师起诉林*,律师带房产证到揭阳**理局查询时发现房产证是伪造的,于是杰**司便报警。罗*某还从多张不同的男子照片中辨认出林*。

4.证人刘*的证言。刘证实2013年8月份的一天,朋友林*说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问他从何处可以借到钱,他找到杰**司的罗*某,罗*某说要有财产才可以,他将情况告诉林*后**说可以拿其名下的房产证作抵押,后**拿着1本其名下的金*帝豪湾一幢8D号房产的房产证原件和他来到杰**司找罗*某,当时罗*某和罗**在场,林*说要借人民币30万元,经双方协商,林*借30万元需按每月百分之四支付利息,林*写下1张借条后将房产证原件抵押给杰**司,他则在借条上的担保人上签名,后杰**司借款给林*。约一个月后,林*再次找他,说要再向杰**司借款30万元,要他一起到公司借款,于是他和林*一起到杰**司,林*在1张30万元借条上签名后他在借条的担保人上签名,该次借款杰**司每月收取百分之五利息,办妥后杰**司将钱借给林*。2014年7月份的一天,罗*某说林*无法偿还公司利息,因他是担保人而叫他到公司协商,他到公司后**、罗*某、罗**均在场,林*与罗*某他们协商所欠利息和前二次借款60万元,由林*写成1张68万元的借条给杰**司,他在担保人上签名。2014年9月6日凌晨,罗**叫他和林*到白金商务酒店206号包厢,罗**说林*提供抵押的房产证是假的,林*是骗他们的钱,后罗**报警。刘*还从多张不同的男子照片中辨认出林*。

5.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现场位于揭阳市榕城区马牙北路以西蓝田大道以南揭阳市杰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林*辨认,确认无误。

6.伪造的房地产权证1份及揭阳**理局房产登记发证中心收条1份。证实扣押于揭阳**理局房产登记发证中心的粤房地证字第C4828974号的房地产权证1份系伪造的。

7.揭阳**理局房产权属情况查询证明表。经揭阳**理局房产登记发证中心证实,位于揭阳市榕城区马牙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南金*帝豪湾一幢8D号房已于2013年在深圳**有限公司设定抵押,贷款金额为140万元。

8.借条1份、收据2份及房屋转让合同1份。证实林*的借款及房屋抵押情况。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揭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罗**。

10.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证实林*通过其中国**卡号为6222082019000610670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9.3万元到户名为罗*潮的银行卡,用于付还其借款利息。

11.抓获经过证实材料。揭阳市公安局东阳派出所证实:2014年9月6日1时多,该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揭阳市**务酒店206号房将林*抓获。

12.被告人林*的供述。林供述2013年8月份的一天,他因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便找朋友刘*帮忙向担保公司贷款,刘*介绍他认识杰**司的“阿*”。同年9月份的一天,他与刘*、“阿*”、“少武”在杰**司内,他向杰**司借款人民币30万元,利息按月百分之四收取,他写下1张30万元的借条,刘*在借条担保人上签名,随后“少武”将28.8万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他的银行卡上。约一个月后,他跟刘*再次到杰**司找“阿*”和“少武”,向他们表达要再借款30万元后“阿*”表示同意,但要他提供财产证明给他们,于是他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马牙路以东金*帝豪湾一幢8D号房屋1套的房产证、车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件给他们,并签下1份房产转让合同和1张30万元的借条,刘*在借条担保人上签名,双方表明按月百分之五计算利息,随后,“阿*”带他到银行取现金人民币28.5万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给他。后他按月支付还杰**司的利息。2014年4月份,他便无法偿还利息,7月初,他与刘*到杰**司找“阿*”协商,因他已无偿还公司4个月利息,按8万元计算利息加上前向公司借款的60万元,他签下1张68万元的借条给公司,公司将前他写的2张各借30万元的借条归还他,同时公司要他7月底付还公司18万元,剩余50万元每月付还10万元。7月底,他因无能力偿还杰**司的款项,“少武”在8月份的一天到他家催款,并说如果没有凑钱还款,他们要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他,9月6日凌晨,刘*约他到白金商务酒店206号包*,在场的还有“少武”及二名不认识的男子,“少武”拿出财产的复印件说他们通过查询,发现房产证是伪造的,随后“少武”打电话报警。林还供述2013年4月份他因一个项目施工需要资金,便将位于自己所有的揭阳市榕城区马牙路以东金*帝豪湾一幢8D号房屋1套的房产证原件抵押在深圳“信邦典当行”,向杰**司借款时他没有将房产已抵押一事告知杰**司,另外他在向杰**司借款后共付还杰**司约20万元的利息(转账和支付现金)。经林*辨认,罗某某就是“阿*”,罗某武就是“少武”;并从多张不同的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刘*。

13.被告人林*的身份证实材料。

被告人林*辩解称其没有提供虚假的房产证,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林*提供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担保物,先后二次共骗取杰诚公司人民币57.3万元,这一事实有证人刘*、罗某某等人的证实,有揭阳**理局房产权属情况查询证明表及扣押在案的伪造房地产权证1份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被告人林*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为担保物,骗取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林*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林*还辩解称其已分多次归还被害单位本金20多万元。经查,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林*已分多次归还被害单位20多万元,对已支付的款项应以有证据证实的人民币9.3万元认定,被告人林*的诈骗数额应按实际未归还的人民币48万元认定,故被告人林*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实际诈骗数额人民币48万元,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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