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汕中法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方仁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仁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3年10月,2014年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仁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