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福州*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幸某某、林*、黄*、肖某某、梅某某、林*、陈*、张*、林*、王某某、周*、曾*、周*某、杨*、郑*、杨*、叶*、邓某某、程某某、刘*、谢*、郑*、徐某某、陈*、张*、刘*乙、叶*、叶*乙、郑*、林*、郭*、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幸某某、梅某某、黄*、林*、林*、肖某某、张*、林*、周*、郑*、叶*、程某某、刘*、谢*、徐某某、陈*、叶*、郑*、林*、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幸某某、黄*、林*、林*、肖某某、张*、周*、郑*、叶*、程某某、刘*、谢*、徐某某、陈*、叶*、郑*、林*、郭*及其各自的辩护人,以及原审被告人梅某某、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经福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