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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涡刑初字第00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张*、樊*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被告人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依法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张*。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樊*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樊*撤回上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刑初字第001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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