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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应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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