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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赵**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田*、冯*、李*、赵*、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赵*、胡*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冯*、赵*、胡*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田*、田*、赵*、李*、冯*、胡*等人在滁州市市区租住房屋从事以“连锁经营”(又称“1040工程”、“阳光工程”)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人员缴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虚拟的份额,从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份额的费用中获取利益,并依据自己和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份额的数量实行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继续诱骗他人加入的传销组织活动。

至案发,该组织在滁州市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60余人,层级达三级以上。被告人田*甲发展人员购买份额600份以上,已达老总级别,被告人田*乙担任该组织申购总管,被告人赵*担任大总管,被告人李*甲担任自律总管,被告人冯*担任自配总管,被告人胡*甲担任能力总管,共同承担组织中的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对组织的建立、扩大和活动实施起关键作用。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甲处扣押人民币2950元、项链1条、戒指2枚、银行卡6张;从被告人田*乙处扣押人民币700元、手机1部、银行卡2张;从被告人赵*甲处扣押人民币1880元、银行卡5张、手机2部;从被告人冯*扣押人民币1990元,手机1部、银行卡3张;从胡*甲处扣押手机1部;从被告人李*甲处扣押人民币350元、手机1部、银行卡2张。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辨认笔录:赵*对张*、兰*、张*、张*、张*、田*乙、胡*、李*、冯*、田*甲的辨认;冯*对赵*、张*、胡*、田*乙、李*、田*甲的辨认;周*甲对赵*、田*甲、胡*、李*、冯*、田*乙的辨认;龚*对田*乙的辨认;屈*对胡*、赵*、田*甲、田*乙的辨认;李*乙对胡*、赵*的辨认。

2、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甲处扣押人民币2950元、项链1条、戒指2枚、银行卡6张;从被告人田*乙处扣押人民币700元、手机1部、银行卡2张;从被告人赵*甲处扣押人民币1880元、银行卡5张、手机2部;从被告人冯*扣押人民币1990元,手机1部、银行卡3张;从胡*甲处扣押手机1部;从被告人李*甲处扣押人民币350元、手机1部、银行卡2张。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田*甲被襄阳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民警抓获;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冯*、李*甲、胡*、田*乙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民警抓获。

4、证人张*的证言:她和丈夫冯*都是缴纳6.98万元从事连锁经营。潘*是冯*的上线,冯*是她的上线,女儿张*是她的下线。

5、证人张*的证言:她和丈夫赵*加入连锁经营组织,赵*缴纳6.98万元购买21份,她缴纳3800元购买1份。田*甲是赵*的上线,赵*是她的上线,她的下线有张*等4人,赵*的下线有她和赵*等4人。连锁经营实行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级三晋制,没有实际的产品,只有所谓的份额,要想有钱拿,必须发展人员缴纳费用。她丈夫赵*担任连锁经营大总管,李*甲担任自律总管,冯*担任自配总管,田*乙担任申购总管,还有能力总管和经晨总管。

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4年国庆节过后,她到滁州给胡*等人做饭,她和胡*、胡*、胡*都缴纳6.98万元从事投资创业。

7、证人黄*的证言:她和丈夫李*甲都缴纳6.98万元从事连锁经营。她的上线是她弟弟黄*,下线有田家桂、李*甲、田*乙等23人,黄*下线除了她和她发展的人员,还有周*、罗*、胡*等20人,黄*的上线是田*甲,田*甲除了下线黄*以及发展的人员,还有下线陈*、赵*、冯*等10人。

连锁经营大总管是赵*,能力总管胡*甲,自律总管李*甲,自配总管冯*,经晨总管秦*,申购总管田*乙。

8、证人周*的证言:2014年6月,他到滁州缴纳6.98万元从事连锁经营。团队老总是田*甲,大总管赵*,自律总管李*甲,自配总管冯*,能力总管胡*甲,申购总管田*乙。田*甲的下线有田*、黄*、陈*等62人。

9、证人龚*的证言:2014年6月,她哥哥龚*以开火锅店的名义让她到滁州,然后向她介绍了连锁经营,她缴纳6.98万元认购21份,随后她介绍了她丈夫刘*和妹妹龚*,并替龚*缴纳6.98万元购买21份,龚*发展她老公徐*购买1份3800元。她的上线是龚*,龚*的上线是龚*,龚*的上线是沈*,沈*的上线是覃*。

10、证人屈*的证言:2014年3月份左右,她和丈夫潘*从广州到滁州加入连锁经营。她和吴*是陈发明的下线,吴*的下线是蒋*,她的下线有潘*、刘*、刘*、李*、扶永才,赵*的下线有赵*、张*、张*,李*甲的下线李*,冯*的下线张*。连锁经营有五个级别,从低到高分别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大总管是赵*,自律总管是李*甲,经晨总管是秦*,自配总管冯*,老总是田*。

11、证人潘某甲的证言:他和妻子屈*各缴纳6.98万元购买21份加入1040连锁经营,连锁经营要求新加入人员购买产品,每份产品3800元,每个人最多只能购买21份,共6.98万元,每个人最多发展3名下线,每个下线还能再发展3名下线。赚钱是靠发展下线,下线人员购买产品,上线能拿提成。其实没有实际的产品,一个产品就是一个份额,只需要交钱就行。赵*甲是他的上级,是他们的大总管,负责所有人的饮食起居、学习、邀约等事项。陈*下线有他和屈*等7人。

12、证人李*乙的证言:2014年9月,她被同学胡*介绍到滁州从事连锁经营,缴纳7100元购买2份。他们团队大总管是赵*,能力总管是胡*。

13、证人刘*的证言:2014年9月底,他被网友骗到滁州从事连锁经营。他发展了妻子李*,并把自己发展的扶永才作为李*的下线。团队老总是田姓男子,大总管是赵*,还有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任职。

14、证人赵*的证言:2014年4月,他被儿子赵*以做工程的名义骗到滁州从事连锁经营。他缴纳6.98万元购买了所谓的份额。赵*发展了他和张*等6人。同年10月他把妹夫李*骗到滁州来搞传销,李*准备交2万元加入连锁经营,还没交,于同年11月13日跳楼身亡。

15、证人赵*的证言:2014年10月,他被叔叔赵*以找工作的名义骗到滁州,并让他参加1040工程的组织,他购买了15份产品,后来他发现是传销就没再做了。

16、证人熊*的证言:2014年10月,熊*介绍他加入连锁经营,他缴纳7600元成为业务员。熊*是他的上线,熊*是被胡*介绍的,购买了21份产品。团队大总管是赵*,能力总管是胡*,经晨总管姓秦,申购总管是个20多岁的女子。

17、证人周*的证言:2014年6月份,他被父亲周*叫到滁州。周*购买21份份额,他自己还没有购买。周*的下线有周*等4人,李*甲下线有黄*等3人,孙*的下线有胡*等3人,田家桂的下线中有田*等3人。赵*甲是大总管,李*甲是自律总管,冯*是自配总管,田*是申购总管,秦均是经晨总管,胡*是能力总管。

18、证人罗*的证言:他被同学黄*介绍到滁州缴纳6.98万元购买21份产品。他的上线是黄*,下线是罗*和严*,罗*发展了朱*。赵*甲是大总管,李*甲是自律总管,胡*是能力总管,冯*是自配总管,田*乙是申购总管,秦均是经晨总管。

19、证人胡*的证言:她是被妹妹胡*喊过来的,缴纳6.98万元购买21份产品。她的上线是父亲胡*,胡*的上线是刘*甲,刘*甲的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孙*,她的下线是李*。赵*甲是大总管,李*甲是自律总管,冯*是自配总管,田*乙是申购总管,秦均是经晨总管,胡*是能力总管。

20、证人孙*的证言:2014年4月,周*邀她到滁州玩,后来加入连锁经营。她的上线是周*,下线是胡*,胡*下线是刘*甲,刘*甲下线是胡*。赵*甲是总管,胡*是能力总管。

21、证人段*的证言:连锁经营是拉人头的方式进行工作。他是被妻子田*乙叫到滁州的,缴纳6.98万元购买21份产品,成为主任级别成员。田*乙的上线是田家桂,田家桂是大总管,田*乙是申购总管。

22、证人潘*的证言:他是被田*以做生意的名义诱骗到滁州的,到滁州以后,田*带他学习连锁经营相关内容,他缴纳6.98万元购买21份份额,后来觉得是个骗局没有发展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要求缴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份额,每人最多发展3名下线,下线继续发展其他人。

23、证人沈*的证言:2014年3月,他到滁州从事连锁经营。田*甲的下线有田*、田*乙、田*等17人。田*甲是团队老总,大总管田*,自律总管夏*,自配总管龚*,经晨总管田*,申购总管田*乙,能力总管秦均。赵*甲也是大总管,但不管理田*下面的人,管*、陈*和李*甲下面的人员。

24、被告人田*的供述:他在安徽省合肥市经自称“罗付林”的朋友介绍加入连锁经营,2014年3月份到滁州继续从事连锁经营。连锁经营根据购买份额分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他的份额已满600份,达到老总级别。他加入连锁经营的收入来源是发展人员的提成,主要有直接提成、间接提成和销售补助三种。他总提成收入11万元左右。后期发现不对劲,但是回头已经来不急,他也是被骗的。

他所在的连锁经营组织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自配总管领导等职务。大总管是赵*,维护整个团队人员的秩序,对人员进行管理;自律总管是李*甲,负责团队人员的秩序,规范成员言行;自配总管是冯*,协助自律总管开展工作;经晨总管是秦*,负责带领团队人员学习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能力总管是胡*,加强团队人员的演说能力,如口才等;申购总管是田*乙,负责新加入人员的申购工作,对团队人员进行考核。他的直接下线是田家桂、黄*和陈*,但在人员结构图中他的下线是陈*、赵*、黄*。赵*的下线有张*、赵*、张*等8人,陈*的下线是屈*、吴*等9人,黄*的直接下线是周*、罗*、黄*,周*下线有周某甲、孙*、秦*等10余人,罗*下线有罗**等3人,黄*下线有田家桂、李*甲、田*乙等近20人。

25、被告人田*乙的供述:2014年4月,她经田*介绍在滁州加入连锁经营。连锁经营实行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级三晋制,根据购买份额可以从实习业务员和组长晋升为主任,主任晋升为经理,经理晋升为老总。加入连锁经营要交纳3300元到6.98万元不等的费用,然后靠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按照奖金制度获得收益。连锁经营团队老总是田*甲,田*和赵*担任大总管,她担任申购总管,负责向新加入人员提供银行账户、填写收购单等,并对田*甲团队人员进行考核;大总管赵*负责田*甲团队在滁州地区的管理;自律总管李*甲负责团队人员的秩序;自配总管冯*协助自律总管开展工作;经晨总管秦*带领人员学习各项规章制度;能力总管胡*带领团队人员提高口才和演说能力。田*的直接上线是田*甲,下线有她和田*、段*等19人,田*甲的下线除了田*,还有黄*和陈*。

26、被告人赵*的供述:他从2014年4月开始到滁州从事连锁经营。连锁经营实行五级三晋制,要求新加入人员缴纳钱款后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获得提成,每个人最多只能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以此向下发展。他在田*甲老总的团队中任职大总管,直接对老总负责,平时事情由他进行管理,田家桂在他之前是大总管;自律总管是李*甲,负责规范团队人员的行为习惯;能力总管是胡*甲,负责提升团队人员的口才等方面能力;自配总管是冯*,协助自律总管开展工作;经晨总管秦*,协助能力总管开展工作;申购总管是田*乙,帮助新加入成员进行申购,负责团队人员的考核。田*甲下线有他和黄*、陈*等60人。

赵*在原审庭审中供述,其因姑父李*跳楼,到公安机关报案,其报案时并未供述自己参加传销组织。

27、被告人李*的供述:他从2014年4月开始到滁州从事连锁经营,并担任自律总管,协助大总管开展工作,大总管是赵*,能力总管是胡*,自配总管冯*、经晨总管是秦*,申购总管是田*乙,共同相互配合负责田*甲团队人员的管理。田*甲下线有陈*、赵*、黄*等60人。

28、被告人冯*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他到滁州从事连锁经营。连锁经营实行五级三晋制,他在团队中担任自配总管,检查每个小家庭的卫生,听从赵*的安排,老总是田*甲,大总管是赵*,自律总管是李*,经晨总管是秦*,申购总管是田*乙,能力总管是胡*。他的直接上线是潘*,下线张*,张*的下线张*,潘*的直接上线是屈*,潘*的下线还有刘*乙,刘*乙的下线是李*,李*下面还有一个人。屈*的上线是陈*,陈*的直接下线还有吴*,吴*发展了蒋光旗,陈*的直接上线是田*甲。

29、被告人胡*的供述:2014年6月,她经同学孙*介绍到滁州从事连锁经营,并在连锁经营中担任能力主管,也即是培训讲师的职责,大总管是赵*,自律总管李*甲,自配总管冯*,协助自律总管工作,申购总管田*乙,负责新加入人员资金管理,经晨总管秦*,负责学习方面的事务,老总是田*甲。她的直接上线是孙*,她的下线有胡*、李*乙、胡*、刘*甲、熊*、熊*。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田*、赵*、田*、李*、冯*、胡*甲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假份额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赵*、田*、李*、冯*、胡*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六、被告人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赵*提出:其在得知李*死亡消息后,即主动找寻公安机关,因对滁州市不熟悉未能完成。其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应认定自首。其虽任职大总管,但任职时间仅一个月。原判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上诉人冯*提出:其以为从事的是不同传销的营销模式,不明知是犯罪。其本人也系被骗参加传销,但未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其任自配总管不到一个月,未起到组织、领导作用。请求改判。

上诉人胡*提出:其刚从学校毕业,以为从事的是不同传销的营销模式,不明知构成犯罪。其未限制他人自由、未胁迫他人缴纳钱财,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其任能力总管不到一个月,未起到组织、领导作用。请求改判。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冯*、胡*,原审被告人田*、田*、李*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冯*、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亦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予以确认。

针对赵*、冯*、胡*的上诉理由、辩解意见以及二审

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

关于上诉人赵*提出其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赵*一审庭审中,表示其因姑父李*跳楼,到公安机关报案,其报案时并未供述自己参加传销组织,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且有抓获单位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出具的赵*到案情况,证实赵*在天逸华府小区被抓获。赵*辩解其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冯*、胡*提出无犯罪认识,未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上诉理由。经查,冯*任自配总管,协助自律总管开展工作,自律总管负责团队成员纪律,规范成员的言行,即冯*承担管理职责。胡*任能力主管,承担培训职责。两人对于购买虚假份额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发展人员提成、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等传销组织特征是明知的。故对其不明知是传销犯罪、未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提出未限制他人自由、未胁迫他人缴纳钱财,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一审并未认定该传销组织有限制他人自由、胁迫他人缴纳钱财的行为。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继续骗人。若传销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将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坦白等量刑情节,在五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分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已体现从轻,一审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冯*、胡*,原审被告人田*、田*、李*甲以牟利为目的,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赵*、冯*、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原判依据赵*、冯*、胡*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并充分考虑相关量刑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量刑适当。对上诉人赵*、冯*、胡*的辩解意见和理由均不予采纳。对检察人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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