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余**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余*、张*、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余*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王*和杨*、被告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一二月份,被告人梁*购买了“365教育网学习卡”(无实物)成为会员后,为了赚钱,以购买该种卡能够返利和购买人再发展人员参加购买可再次返利的方法,发展李*成为会员,李*发展孙*及被告人余**、李*(在逃)成为会员,余**、李*发展被告人张*、王*为下线,张*和王*发展刘*、靖*(已判刑)为下线。刘*与靖*在余**、李*的指导下,向梁*汇款3万元购买了“365教育网学习卡”的报单中心,在灵璧县灵城宏泰世纪城小区内靖*租用的“隆*”办公室诱骗了李*、王*等49人加入该传销活动,被骗群众损失累计达数万元,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梁*非法获利3万元。

该传销活动的加入及返利模式为:660元购买1张“365教育网学习卡”成为会员,推荐购买三张该种卡共计缴纳2640元,按注册的先后时间自动排序。电脑显示四张卡共计每天330电子货币(1电子货币等同于人民币1元),8天回本,在不推荐人加入的情况下18天盈利6000元,自动出局,另一张主卡3张副卡级别的线下每直接推荐加入一个人奖励是每张卡20电子货币,多买一张副卡,其线下的每直接推荐加入一个人每张卡可以多奖励若干电子货币,而且该奖励的钱不计入在达6000元即自动出局范围内,推荐人不受此限制。当年3月22日返利模式改变,第一张学习卡每天见点,幸运奖每天120电子货币,推的三张副卡每张卡幸运奖每天15电子货币,四张卡共计每天165电子货币。该传销活动的网址分别为:2013年3月4日之前为hy.365jyw.org,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4月8日为365hy.org,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5月网站彻底关闭之日为w.beijingfu.com.cn,2013年5月该传销活动的网站关闭后已不能再打开。该传销的等级划分为初级管理员,中级管理员,高级辅导员,所有人员按照加入顺序一条线自动排序。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余*、张*、王*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另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积极退赃;3、被告人梁*在传销活动中作用较小,其仅发展李*一名下线,没有对其它下线发展、培训、协调;4、刘*在余*的介绍下主动向她购买了3万电子币,不是购买报单中心。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余*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认罪、悔罪,其仅发展李*一名下线,获利较小。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行为符合自首条件。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张*系从犯,其仅发展王*一名下线,情节较轻。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处罚。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一二月份,被告人梁*购买了“365教育网学习卡”(无实物)成为会员后,为了赚钱,以推销“365教育网学习卡”为道具,以购买“365教育网学习卡”能够返利和购买人再发展人员参加购买可再次返利的方法,又发展了李*成为会员,李*发展了孙*和被告人余*、李*(在逃)为会员,接着余*和李*到宿州市埇桥区又发展了被告人张*、王*为会员。为了把“365教育网学习卡”发展到灵璧县,被告人张*与王*分别多次打电话对刘*(已判刑)进行宣传,让刘*赶到宿州市埇桥区一宾馆内,再与余*、李*一起当面对刘*、靖*(已判刑)进行宣传、劝说,发展了刘*、靖*为下线,刘*与靖*在余*、李*的指导下,向梁*汇款3万元购买了“365教育网学习卡”的报单中心,在灵璧*城小区内靖*租用的“隆*”办公室诱骗了李*、王*等49人加入该传销活动,被骗群众损失累计达数万元,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梁*发展了李*为下线,李*发展了孙*、孙*发展了被告人余*,余*发展了李*为下线,李*发展了被告人张*为下线,张*发展了被告人王*,王*发展了刘*为下线,刘*发展了下线共49人,被告人梁*非法获利3万元

该传销活动的加入及返利模式为:660元购买1张“365教育网学习卡”成为会员,推荐购买三张“365教育网学习卡”共计缴纳2640元,按注册的先后时间自动排序,第一张学习卡每天见点,在2013年3月22日之前为电脑上显示为幸运奖每天240电子货币(1电子货币等同于1元人民币),推荐购买的三张副卡每张卡每天幸运奖30电子货币,四张卡共计每天330电子货币,8天回本,在不推荐人加入的情况下18天盈利6000元,自动出局。另一张主卡3张副卡级别(2640元)的线下每直接推荐加入一个人奖励是每张卡20电子货币;多买一张副卡,其线下的每直接推荐加入一个人每张卡可以多奖励若干电子货币,而且该奖励的钱不计入在达6000元即自动出局的范围内,推荐人不受此限制。当年3月22日返利模式改变,第一张学习卡每天见点,幸运奖每天120电子货币,推的三张副卡每张卡幸运奖每天15电子货币,四张卡共计每天165电子货币。该传销活动的网址分别为:2013年3月4日之前为hy.365jyw.org,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4月8日为365hy.org,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5月网站彻底关闭之日为W.beijingfu.com.cn。该传销的等级划分分为初级管理员,中级管理员,高级辅导员,所有人员按照加入顺序一条线自动排序。

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梁*向灵璧县公安局缴纳违法所得3万元。当年9月18日被告人梁*到灵璧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余*甲在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影视路40号新怡宾馆被抓获,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张*在杭州市火车站被抓获,2014年8月8日被告人王*在宿州市火车站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一)《人口信息表》证明,四被告人的自然状况。

(二)《归案及抓获经过说明》及《羁押情况说明》证明,四被告人归案及被抓获地公安机关临时羁押情况。

(三)(2014)灵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刘*、靖小峰因本案分别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

(四)《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扣押被告人余*和刘*相关涉案的数码相机、电脑主机、银行卡及笔记本等物品。

(五)柯*提供书写记录证明,刘*提供的关于“365教育网学习卡”返利政策及她本人推荐人员返还现金记录;李*、王*提供的网络截图及照片证明,“365教育网学习卡”会员网络界面及刘*等人组织传销活动的现场情况;刘*笔记本的记录证明,其发展会员的编号及返还现金记录;余某甲笔记本的记录证明,他和张*、王*发展会员编号及人员记录。

(六)《借记卡资料查询》及《银行卡存款凭条》证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梁*、王*的银行卡被汇入3万元和3000元。

(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证明,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梁*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3万元。

(八)《旅馆业系统查询》证明,2013年1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余*、张*和李*到灵璧传销时住宿天数。

二、鉴定意见

《宿州市公安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检验检查操作情况报告书》证明,对刘*涉案电脑主机检测,提取到15个涉案网站记录及多次登录情况。

三、证人证言

(一)李*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5日,刘*打电话让他去宏泰*公室,他到后**说能带他们迅速赚到钱,这个项目就是买”365教育网学习卡”。660元买1张成为会员,推三张卡共计2640元,按注册的先后时间顺序。四个卡每天电脑显示330电子货币(一个电子货币等同于1元人民币)。线下每增加一人每张卡能加不同的电子币。他花2640元买四张学习卡,学习卡是虚拟的,没有实物,赚钱的方式是让更多的人加入到里面。他兑现1260元的电子币,到现在还有7000多电子币没有兑换。有五六十个人在刘*处购买了“365教育网学习卡”,具体的人数都记录在刘*的笔记本上面,刘*是灵**中心负责人,属于淮北余总的分支机构,宿州市还有一个点也是淮北的分支机构。他发展王*、马*和庄*购买了学习卡。

(二)殷*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二三月份,靖小峰让她到宏泰*公室,说其从北京带来一个好项目,就是卖“365教育网学习卡”,一天能赚300多,如果推荐人购买能天天拿钱,她买两份。当时有淮北人在场,她不清楚自己是谁的下线,也没见过学习卡,只有”365教育网学习卡”卡号,她三次拿到返利2500元。有很多人在刘*和靖小峰处购买了“365网络学习卡”。这个365教育网不仅是传销,就连学习也是哄人的,现在网站已关闭。证人余*等35人的证言与证人李*、殷*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三)梅*证言证明,2013年过年后,王*让他买学习卡,即可以给小孩学习,还可以返还电子币,他就买一张,1100元钱是交给张*的。张*和王*说他被编在王*下线一个姓姜的老头下面,还说再接着买学习卡会返钱更多。他获得的电子币又买了学习卡,并兑换了几百块钱。后来返还到5800个电子币时,网站就打不开了。张*、王*说要把学习卡这个市场做到灵璧去,并发展刘*购买学习卡,刘*在灵璧发展人员。

(四)姜*证言证明,去年王*介绍他购买学习卡,没有实物,只给编了会员号,会员号是张*编的,王*说再找人买能赚更多钱。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同案犯刘*的供述证明,2013年的2月份,王*打电话说经营“365教育网学习卡”项目能赚钱,投资2640元买4张“365教育网学习卡”一天能返330元,让她到宿州看看。后张*也打电话说这个“365教育网学习卡”能赚钱,还说不会骗她。她到宿*建公司附近的一个宾馆见到王*、张*,还有淮北的余*甲、李*等许多人,当时都说购买“365教育网学习卡”能赚钱,再发展人购买可以提成。王*没经她同意已替她买了1张,价格660元。她怕学习卡不行,又和靖*一起到宿州市的这个宾馆,靖*听余*甲等人介绍后,说“365教育网学习卡”项目能做。然后她和靖*在灵*世纪城租赁的办公室销售“365教育网学习卡”,并购买了“365教育网学习卡”报单中心。当时报单中心需要5万元钱,余*甲和李*给他俩垫付2万元,她和靖*把3万元钱打到梁*(余*甲,李*上线)的卡上。余*甲和李*在灵璧待三、四天,当时来加入的人都算余*甲和李*报单中心的。灵璧就他们一个报单中心,只要购买“365教育网学习卡”都要从这个点交钱,后再交到上级。她负责电脑报单,靖*负责找人、宣传和前期收款。收到钱大多数都是给梁*,有时给余*甲,还有一部分钱分给参与的人了。她记不清总共收了多少钱,交2640元,每天返330元钱,8天回本,再发展人可以得到提成,线下每发展一人,线上的人每张卡可以得到15或20个电子币。她记不清“365教育网学习卡”的网址、如何分级及返利政策。她和靖*属于王*的下线,她笔记本上的梅*是王*发展的梅*又发展的人买了卡,王*让她给报单的。

(二)同案犯靖小峰的供述证明,2013年2月份,刘*带他到宿州看看“365教育网学习卡”这个项目,在一个宾馆里有余*甲、李*、张*等人,余*甲给他介绍说这个学习卡就是一个电子商务,买四张卡2640元,一二十天就能翻本,并讲了奖励制度。后来他和刘*购买了报单中心,他提供办公室在灵城的宏泰世纪城,并推荐王*、王*等人购买学习卡。余*甲和李*两次来灵璧宣传、销售学习卡,第一次是在刚开始推销学习卡时,住了三四天,第二次来住了两天。他们带走好几万,淮北还有一个姓梁的,不是余*甲、李*的上线就是下线,他们经常电话沟通。

(三)被告人梁*的供述证明,她是2013年春节时认识一个姓王的人,那人说有一个供小孩学习的网站,每天打开网页学习就可以返还一定数量的电子币,如果再找人来买,可以赚更多电子币,达到100个电子币就可以申请到网站兑现金,卖4张卡叫初级管理员,卖5-9张卡叫中级管理员,卖10张叫高级管理员。她给660元,那人用其平台上的电子币给她注册成会员,编一个会员号,给一个网址是。她介绍李*花660元买一张卡,用自己平台上的电子币给注册的。余*甲和李*也来问买学习卡的事,她对他们说不错,还打开网站给他们看。后来听说余*甲发展到宿县、灵璧,余*甲向她农行卡汇入3万元,她拨3万个电子币到余*甲指定的一个会员号,好像是给刘*在灵璧发展人买学习卡报单用的。李*发展了余*甲或者李*。她每天打开网站就可以返还一定数量的电子币,另外她的下线有推销学习卡的,作为上线她也可以得到返还电子币,她总共得到5万多个电子币,兑换现金有3万,还有两万多电子币没有提现。她认识张*和王*,也买了学习卡。

(四)被告人余*的供述证明,2013年三四月份,他和李*、宿州市的张*到灵*世纪城,帮助刘*推销“365教育网学习卡”,就是介绍这个学习卡的用途及怎样使用。推销学习卡可以返利,买四张学习卡每天可以返利330元。如果买卡的人再找人来买四张学习卡,这个介绍人的每张卡可以得到10块钱的奖励。他和李*在灵璧收到部分购买“365教育网学习卡”的钱,都交给淮北的梁*了,刘*和靖小峰又交3万元给梁*,购买一个灵璧报单中心。报单中心是指收钱的人通过网站把信息报给365教育网网站(总部在北京),然后把钱汇过去,北京网站的人把学习卡激活。他和李*用的是李*的报单中心。他们发展顺序是梁*、李*、孙*、余*、李*、张*、王*、刘*,他不清楚刘*发展多少人,梁*是北京那边一个姓郑的发展过来的。

(五)张*的供述证明,去年刚过年,淮北的李*介绍她买一张“365教育网学习卡”,学习卡没有实物,交钱后给编一个会员号,并设有密码,再给一个网址。李*让她找人再买学习卡,她打王*电话,把李*说的又给王*说了一遍,王*把钱交给李*也买了学习卡。王*让刘*到宿州市汽车站旁边一个宾馆,淮北的李*、余*、孙*接待了刘*,当时王*和她也在场。刘*回灵璧就开始推销“365教育网学习卡”,李*、余*也跟去过灵璧,李*让她去过灵璧一次做“365教育网学习卡”市场。李*是淮北的梁*发展的。

(六)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2013年春节后,张*打电话说“365教育网学习卡”可以给小孩学习,还可以赚钱。张*让她到宿州市火车站对面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她看到张*、孙*,李*正在用电脑讲解365学习卡,说每天打开网就能赚钱,这是静态收入,再发展别人买卡,可以赚更多的钱,属动态收入。她就给张*和李*660元,余*甲给她编个会员号。张*说刘*很有能力,让她联系刘*把“365教育网学习卡”发展到灵璧。刘*来后,余*甲、李*、孙*、张*向刘*讲学习卡的好处,李*把其编在她下面,她给刘*买四张卡,垫付2640元。刘*就回灵璧推销365学习卡。后来她的卡上被汇入3000元。

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具有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因涉嫌犯罪被灵璧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4年8月4月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在杭州市火车站4号候车室被杭州站民警抓获。故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上述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余*、张*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积极参与、宣传、推荐他人加入该传销活动,有明确的下线并处于较高层级。下线刘*、靖小峰在他们的利诱、指导下成立灵*中心,吸引数十人参加到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系该传销活动积极组织、领导者,不宜认定为从犯。因此,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余*、张*、王*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积极退赃,被告人余*、张*、王*归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四被告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四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张*、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余*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五、对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梁*在公安机关缴纳人民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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