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蒯*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蒯*、刘*甲、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蒯*、刘*甲、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3月以来,唐*、唐*、汪*(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晏*、朱*、蒯*在安徽省合肥市以1040工程连锁经营为名组织、领导传销组织,该组织于2014年2月来到滁州市南谯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人员缴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入门费获取加入资格,按照五级三晋制的顺序组成层级(五级: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并在传销组织内设置大总管、申购总管等不同职务用于管理和发展传销组织人员。

截止2015年3月,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30以上,其中刘*甲、晏*于2013年升为老总,朱*甲于2014年4月升为老总,蒯*担任申购总管。上述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朱*、蒯*、刘*甲、晏*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刘*甲、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传销的受害者,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立功表现,初犯,偶犯,坦白,建议对被告人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3月以来,唐*、唐*、汪*(均刑拘在逃)、被告人刘*、晏*、朱*、蒯*在安徽省合肥市以“1040工程(又名连锁经营)”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参加人员购买虚拟的价值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份额,并规定参加人员根据自己及发展的下线人员所购买的虚拟份额情况提成,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该组织于2014年2月到滁州市南谯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截止2015年3月,四被告人直接和间接发展传销人员30人以上,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并在传销组织内设置大总管、申购总管等不同职务用于管理和发展传销组织人员。其中刘*、晏*于2013年任老总,朱*于2014年4月任老总,蒯*担任申购总管。

2015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蒯*的带领下在上海市希*份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朱*甲抓获。2015年6月5日,被告人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传销组织人员层级图、接受证据清单、绘制图等证明:证人胡*、钱*等人、被告人刘*、晏*绘制的组织人员层级图。

2、辨认笔录证明:王*、韩*、吴*、王*、韩*乙对被告人朱*的辨认;徐*、张*、王*对被告人蒯*的辨认;徐*、张*、王*对徐*、朱*等参与传销人员的辨认;吴*、韩*、韩*乙、徐*对被告人晏*、刘*的辨认;朱*对被告人刘*、晏*的辨认;被告人朱*对袁*、蒯**、蒯*、李*、潘*、韩*、秦*的辨认。

3、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存款凭条等证明:公安机关从许某处扣押银行卡业务回单41张,取款回单21张。黄*等人转账给被告人蒯*的凭证。

4、工作情况证明:2015年3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吴*码头治安派出所民警在上海市嘉定区宝园四路456号希*新材料*限公司内将朱*甲抓获;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太平村543号101室将蒯*抓获。蒯*归案后,交代并带公安机关民警到朱*甲单位将朱*甲抓获。2015年4月9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民警将刘*甲抓获,4月9日被临时寄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4月15日出所。6月5日,晏某主动到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投案自首。

5、在逃人员临时寄押审批登记表证明:朱*甲于2015年3月27日至被4月1日临时寄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蒯*于2015年3月28日至4月1日被寄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四被告人及证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7、证人许*的证言证明:蒯*之前在所租住的房间里留下两个便签本和一些农业银行卡取款回单,她交了69800元给蒯*,蒯*是申购总管,朱*是老总。新人加入时要填写申购单,并由申购总管记录,她提供的两个便签本里面的内容都是申购总管记录的,农业银行的取款回单是申购人将钱存入蒯*的账户或者蒯*转账给谁的凭证。

8、证人韩*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他被袁*骗进1040传销组织,这个行业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采取五级三晋制原则进行晋升,没有实际的产品,只有所谓的份额。他的直接上线是袁*,直接或间接下线是韩*等10人。袁*的下线还有袁*,袁*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是袁*等23人。袁*的上线是蒯*。蒯*的下线还有蒯*、蒯玉花等5人。蒯*的上线是秦*,秦*的下线还有董*等4人。秦*的上线是蒯*,蒯*的直接或间接下线还有朱*等4人。蒯*的上线是朱*。朱*的下线常*、张*。常*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王*等29人,张*直接或间接下线有张*等13人。朱*的上线是朱*,朱*的上线是汪*,汪*的上线是晏*,晏*的上线是唐*,唐*的上线是刘*甲,刘*甲上线是唐*,唐*的上线是唐*。大总管袁*,能力总管蒯*,自律总管张*,自配总管丁*甲,经晨总管徐*乙,申购总管蒯*。

9、证人范*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的时候,他被徐*甲喊来加入1040连锁经营传销的。他们的营销模式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自己及下线的份额总数达到一定数额就可以晋升。份额是虚拟的东西,就是交钱,发展下线,可以从下线交的钱中拿提成。团队有大总管袁*、自律总管张*、自配总管丁*甲、经晨总管徐*乙、能力总管常*、申购总管蒯*。他们租住的文昌花园里面还住着胡*、胡*、张*、钱*,都是传销人员。

10、证人胡*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份的时候,范*骗她到滁州来交了69800元投资“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业”,实际就是传销,没有任何产品,就是靠拉人头返利的方式返利,五级三晋制。团队有大总管袁*、自律总管张*、自配总管丁*甲、经晨总管徐*、能力总管常*、申购总管蒯*。她的直接上线是范*,范*的上线徐*,她的下线有胡*、胡*、李*。

11、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的时候,他被王*骗到这个传销组织的,购买份额,实行五级三晋制。他的直接上线是王*,王*还有一个直接下线胡*。他的下线王*等3人。他的直接老总朱*。朱*的下线蒯*、常*、张*。常*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常*等29人,张*直接或间接下线有徐*等13人。蒯*下线秦*,秦*下线蒯**,蒯**下线袁*、蒯锦*。袁*的下线有袁*,袁*的下线袁*,袁*的下线徐*和张*乙,徐*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徐*等12人,张*乙下线董*、董*。蒯锦*的直接或间接下线蒯玉花等4人。蒯*是申购总管,新加入人的钱都是通过蒯*的银行账户交付的。

1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份的时候,王*甲让她来给王*甲公司帮忙,后来知道王*甲说的公司就是传销,实行五级三晋制,靠拉人头赚钱。她知道大总管袁*、自律总管张*、申购总管蒯*。

13、证人钱*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份,他被董*骗到滁州来做传销,就是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业,实行五级三晋制,靠拉人头拿返利。有老总、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配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大总管主要负责经理的事务,自律总管负责住房的分配、请假情况,能力总管主要负责培训新人,申购总管主要负责考核新人,经晨总管负责给新人开会,给老人举办晨会,带领大家学习。他的直接老总是朱某甲。他的直接上线是董*,董*的直接上线是董*,他的直接下线是张*。

14、证人吴*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的时候,他被韩*乙拉入传销组织。该组织靠购买份额,拉人头赚钱,实行五级三晋制。他的上线是韩*乙,下线是梁*、吴*。加入的钱都打给申购总管蒯*了,银行凭证也都给蒯*了。

15、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份的时候,他被拉入的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但只有拉到人员加入才能有奖金。他的直接上线是钱*,钱*的直接上线董*,董*的上线董*,董*的上线秦*,秦*的上线蒯*。他的团队大总管袁*、自律总管张*、经晨总管徐*、能力总管常*、申购总管蒯*。

16、证人董*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的时候,张*说在安徽滁州赚钱,后来他花了69800元买了21份所谓的份额,没有产品,后来返还给他19000元,培训之后他就发展自己的下线,骗的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他加入的组织叫1040阳光工程,当时钱是交给申购总管蒯*的。他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黄*等4人。袁*的上线是袁*,袁*的上线袁*,袁*的上线蒯*,蒯*的上线秦*,秦*的上线蒯*,蒯*的上线朱*,朱*的上线朱*,朱*的上线汪*,汪*的上线晏*。朱*还发展了常*和张*,常*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常*和王*等11人。蒯*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发展了朱*乙、秦*等9人。张*发展了徐*,徐*发展了徐*和倪*。他所在的传销组织大概有70人左右。

17、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他到滁州参加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业,实行五级三晋制。他的直接上线是徐*,他直接或间接下线有胡*和王*等4人。徐*还有一个下线叫范*。徐*的上线是徐*,徐*的上线袁*,袁*的上线袁*,袁*的上线袁*,袁*的上线蒯*,蒯*的上线秦*,秦*的上线蒯*,蒯*的上线朱*,朱*还有两个下线是常*和张*,蒯*的直接或间接下线还有朱*、朱*等23人。常*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常*、王*等18人。

18、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的时候,黄*被董*骗到滁州来做传销,2015年1月的时候,黄*又打电话让她和黄*也来,她又喊了喻*、黄*过来加入传销。

19、证人喻*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的时候,黄从标打电话让他到滁州加入1040阳光工程,他把钱交给申购总管蒯*的,没有产品,只有所谓的份额,只有发展下线拉人头才能赚钱。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自配总管。申购总管是蒯*,大总管袁*。他的直接老总是朱某甲,他的上线是黄从标,黄从标的上线是黄*,黄*的上线是董*,其他就不知道了。

20、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他被徐*喊过来参加传销组织的,组织名称叫1040工程,又叫连锁经营业。内部管理分为大总管、自律总管、自配总管、能力总管、家庭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实行五级三晋制。他的上线是徐*,他的下线有范*、王*等十几个人。他的直接老总是朱*,申购总管蒯*。朱*的直接下线是蒯*、张*、常*,蒯*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是秦*和朱*等26人,张*的下线是徐*和倪*等9人。朱*的上线是朱*,朱*的上线汪*,汪*的上线晏*,晏*的上线唐*、刘*。

21、证人韩*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他被张*骗到滁州来做传销,就是1040阳光工程,没有任何产品,主要就是靠拉人头返利。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大总管是袁*,自律总管张*,申购总管蒯*。他的直接上线是张*,张*的上线韩*。他的下线李*、吴*、李*。

22、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的时候,袁*骗他来滁州投资,他交了69800元购买了21份份额。说是1040阳光工程,实际上就是传销,实行五级三晋制。大总管是袁*,申购总管蒯*,自律总管张*。大总管负责全盘管理,自律总管主要负责各个人员的作息问题、出入动向问题。经晨总管主要是负责安排经理学习。能力总管主要负责加强团队队员的演说能力、行业专业知识及各项的迹象说服力。申购总管负责每个人加入的考核以及打款的账号、签合同、收集个人资料。自配总管负责自己团队的人员住宿问题。他的上线是袁*,直接或间接下线有董*、孙*等7人。袁*的上线是袁*,袁*的上线袁*,袁*的上线蒯*,蒯*的上线秦*,秦*的上线蒯*,蒯*的上线朱*,朱*的上线朱*,朱*的上线汪*,汪*的上线晏*,晏*的上线唐*。朱*还发展的常*和王*,常*发展了孙*,王*发展了丁*甲,蒯*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朱*乙、吴*等11人。

23、证人胡*的证言证明:他是2014年12月份被胡*喊到滁州来进入传销组织的。他的直接上线是胡*。他住在文昌花园,里面还有范*、胡*、张*、钱*等人。申购总管是蒯*。

24、证人胡*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他是被胡*乙喊到滁州来参与传销的,他的上线是胡*乙,下线李*、胡*甲。胡*乙的上线是范*。他的直接老总是朱某甲,申购总管蒯*。

25、证人陈*的证言证明:他是被王*甲喊过来加入传销组织的。他的直接上线是王*甲,王*甲的上线王*丙,王*丙的上线徐*甲,徐*甲的上线徐*,徐*的上线袁*,袁*的上线袁*,袁*的上线蒯*,蒯*的上线秦*,秦*的上线蒯*,蒯*的上线朱*。他的直接老总是朱*,申购总管蒯*。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的晋升模式,靠拉人头返利。

26、证人韩*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份,她被徐*骗到滁州来做传销的,说是连锁经营业,主要是靠拉人头的五级三晋制模式进行经营的。申购总管蒯*。她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帅焦连、郑*等4人。她直接老总是朱*,朱*的下线有张*、蒯*,张*的下线有徐*,徐*的下线倪*、徐*,徐*的下线朱*,朱*的下线朱*。

27、证人郑*的证言证明:他被韩*发展入传销的。韩*的下线是帅焦连和他。他们住的房间里还有徐*、倪*也是传销组织的。

28、证人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的时候,徐*喊她来滁州加入1040阳光工程,钱交给申购总管蒯*,没有产品,只有份额,实行五级三晋制,拉人头返利。老总有晏*、汪*、朱*、刘*、唐*。她的直接老总是朱*,她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朱*和韩*等7人。徐*的上线张*,张*的上线朱*,朱*的上线汪*,汪*的上线晏*,晏*的上线刘*。朱*还发展了蒯*,蒯*发展了朱*乙、秦*、董*,朱*乙发展了朱*,秦*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蒯锦波、袁*等7人。

29、证人朱*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的时候,他到合肥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的。2014年3月的时候,朱*甲升为老总。组织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等职位,蒯*做过申购总管,下线人员的钱都是交给申购总管蒯*的。朱*甲的下线有蒯*、张*、常*,蒯*的下线有秦*和他,秦*的下线有蒯锦*、蒯玉花、潘*,他的下线常*,朱*甲的上线有晏*、唐*、刘*、唐*。

30、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他被朱*甲喊过来的加入1040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等职务,实行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他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张*、路金林等13人。朱*甲的直接下线除了他之外还有蒯*和常*,常*的下线有常*和王*,蒯*的下线有朱*乙和秦*。

31、证人丁*的证言证明:他是在2013年5月份被王*丁喊到合肥加入1040工程,组织的经营模式是五级三晋制,申购款通过银行打给申购总管。每个人缴纳3800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发展下线必须申购21份份额,并从所发展的下线缴纳的钱中提成,下线人员超过29人且有三条线份额发展到600份以上才能升为“老总”。蒯*做过申购总管。他的直接老总是朱*,朱*的上线还有朱*、汪*、晏*、唐*、刘*甲等人。他的上线王*丁,下线是丁*等9人。朱*的下线有蒯*、张*、常*,常*的下线有常*、王*丁、刘*等人。蒯*的下线有秦*和蒯*等人,张*的下线有徐*、倪*、徐*等人。

32、证人丁*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丁*甲介绍他到合肥加入1040连锁经营,参加的会员每人交纳69800元申购21份没有任何产品的份额,获得加盟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从所发展的下线缴纳的费用用分得提成或奖金。他的直接老总是朱*,朱*的老总朱*,朱*的上线汪*,汪*的上线晏*,晏*的上线刘*。他的上线是吴*,吴*的上线丁*甲,丁*甲的上线王*,王*的上线常*,常*的上线朱*,他的下线是王*。

33、证人常*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的时候,他被朱*甲喊到合肥加入1040传销组织,购买份额后开始发展下线。组织的经营模式是五级三晋制,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等职务。他的直接老总是朱*甲,蒯*做过申购总管。朱*甲上面的老总还有朱*、汪*、晏*、唐*、刘*。他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发展了常*、王*等21人。

34、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天,他和陈*一起被骗进1040传销组织的。2014年元旦以后,他们组织从合肥搬到滁州。他的直接上线是常*,老总有晏*、唐*、汪*、朱*、刘*。

3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的时候,他被常*喊到合肥加入“连锁经营业”,因为合肥对传销打击的厉害,他们组织就从合肥搬到滁州。这个组织只有所谓的份额,没有产品,组织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能职务,实行五级三晋制。常*的直接上线是朱*,朱*上面的老总还有朱*、汪*、晏*、唐*、刘*甲等人。他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王*等17人。常*的直接下线还有常*和刘*。

36、被告人朱*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的时候,他到合肥找汪*,交了69800元加入1040传销组织,没有实际产品,只有份额。采取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模式。他直接发展了他老婆蒯*和朋友张*。2014年4月份的时候他任老总了。蒯*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秦*和朱*等13人。他的上级老总有汪*、晏*、刘*、唐*。

37、被告人蒯*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时候,她被丈夫朱*发展加入连锁经营的,她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有朱*和秦*等9人。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朱*升为老总。连锁经营的模式就是交钱加入后发展人头,采取“五级三晋制”发展下线并按比例拿提成。她在组织内做过申购总管,主要负责每个加入的人考核,以及打款的账号,把单子上交,收集个人资料。新加入的人会到银行将加入的钱汇至她的银行卡内,然后再到她的住处进行登记,她把新加入的人的名字、推荐人、直接经理、直接老总、买的份额全部记在本子上。她记得打款的人有潘*、潘*等13人的申购款都是打到她卡上的。

38、被告人刘*的陈述证明:2011年的时候,唐*让他到合肥做连锁经营,他交了69800元,加入以后发展人员加入。2013年9月份的时候他升为老总级别。组织采取老总、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五级三晋制”,通过发展下线并按比例拿提成。内部设大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自配总管等职务。他直接发展了晏*,晏*发展了汪*,汪*发展了朱*,朱*发展了蒯*和张*、常*。蒯*做过申购总管。总管的职责就是维护人员稳定,然后发展人头进来。蒯*收到新加入人员的申购款后,会把钱直接打给上面的老总唐*,唐*是实际操作人。

39、被告人晏*的供述证明:2011年8月的时候,刘*甲打电话让他到合肥加入连锁经营业,他交了69800元购买了21份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后,他就发展新人进来,2013年年底升为老总。后他们从合肥搬到了滁州。参加的新会员每人交纳69800元,申购没有任何产品的份额后获得加盟和发展下线的资格,并从所发展的下线缴纳的钱中分得提成或奖金。采取老总、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的“五级三晋制”,通过发展下线并按比例拿提成。刘*甲的上线是唐*,唐*的上线是唐*。他的下线是汪*,汪*的下线朱*,朱*的下线蒯*、张*、常*。朱*的间接下线有袁*、袁*、王*、徐*等人。老总有他、刘*甲、唐*、汪*、朱*等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蒯*、刘*甲、晏*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假份额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者、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晏*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朱*、蒯*、刘*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蒯*带领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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