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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等人组织、领导传销会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4)00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邹*、王*、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邹*、王*、宗*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卢*、邹*、王*、宗*等人以非法敛财为目的,以推销武汉新田“娇妃”牌化妆品为名,利用一些群众急于摆脱贫困、发家致富的迫切心情,采取欺诈、诱骗等方式引诱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传销组织,通过上课的方式对参与人员进行洗脑,要求参加者需缴纳4100元(前期一份3000元)获得加入资格,成为该传销组织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依据欺骗性很强的“五级三阶制”发展传销人员,以A级代理商、B级代理员、C级培训员(又称大培)、D级推广员、E级会员五级顺序组成层级,以E级-D级-C级、C级-B级、B级-A级为三个阶段。获得加入资格后直接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会员级别,会员业绩点数在70-200范围内,推销产品必须是每人1-2套才可以成为会员;推广员的业绩点数要求在300-900范围内,推销产品必须在每人3-9套才可以成为推广员;培训员的业绩点数要求1000-6400范围内,推销产品必须在每人10-64套才可以成为培训员;代理员的业绩点数要求在6500-39200范围内,推销产品必须在每人65-392套才可以成为代理员;代理商的业绩点数要求3930以上,推销产品必须在每人393套以上。

在以吴*(另案)为第五层级18线代理商的“武汉新田”传销组织中,被告人卢*、邹*、王*、宗*等人,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肆意宣传四种奖项:“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领导分红奖”掩饰返利真相。直接或间接以“拉人头”形式将自己的兄弟姐妹、亲戚、朋友、同学等骗来,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对于那些对传销心存疑惑的人员便以“购买商品、服务,从事一种事业等方式”打消他们的顾虑,诱骗他们参与传销缴纳费用,以达到晋升级别、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被告人卢*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直接或间接将魏*(另案)、何*(已判)、宗*、张*、王*、谢*、王*等60多人(份)发展成为下线,收取从事款12000元,获利6000多元;被告人邹*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直接或间接将邹*、姚*(已判)、吕*、梁*、廖*、罗*、廖*、黄*、汤*、黎*、农朝月、邓*、农德峰等30多人发展成为下线,获利3000多元;被告人王*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直接或间接将李*、张*、丁*、吴*、张*、曹*、李*、梁*、程*等60人(份)发展成下线,获利2000多元;被告人宗*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直接或间接将张*(别名张*)、詹*等14人(份)发展成下线。因该传销组织的“两培进代、两代进商’’的游戏规则。被告人卢*由会员、推广员、培训员已晋升到该传销组织的第四层级代理员级别;被告人邹*晋升到该传销组织的第三层级培训员级别兼课堂副主管;被告人王*晋升到该传销组织的第三层级培训员级别兼寝室长;被告人宗*晋升到该传销组织的第三层级培训员级别兼跟寝*(协助寝室长管理)。被告人卢*、邹*、王*、宗*等人在发展下线的同时,也分别担任着收取从事款、课堂管理、寝室管理、讲课培训、协调宣传等职责,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

另查明,被告人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在我县的七处传销点进行秘密指认,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李*、何某某、朱某某、魏某某、宗某某等人并在传销点查获大量的证据材料,有重大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付监福等人的证言,涡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邹*、王*、宗丽琴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武汉新田“娇妃”牌化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对传销点进行秘密指认,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李*等人并在传销点查获大量的证据材料,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宗丽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对被告人卢再凤违法所得款6000元、邹*违法所得款3000元、王*违法所得款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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