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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洪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罪犯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2013年8月2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建议依法减刑。

罪犯孙*对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8.9分。本次缴纳罚金5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且还有391.1万元赃款拒不退还,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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