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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强迫交易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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