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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公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3月份,被告人王*以其被许昌*开发区征收的用于建设“许昌**商贸物流园”项目的土地补偿价格低、没有领取征地补偿款为由,到许昌市*开发区长村张乡花园村许昌**商*公司开发承建的“许昌**商贸物流园”项目工地阻挠施工。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王*组织车辆从许昌市*限公司“莲韵雅苑”等工地向其被征收土地内堆放渣土。后王*又以阻挠施工为威胁,强迫许昌**商*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4日、2013年11月13日、2013年12月18日先后四次支付王*共计1200000元购买其堆放的渣土。经许昌金佳测绘信息*公司实地测量,该堆渣土共22033.3立方米,经河南万*限公司评定估算,该22033.3立方米渣土市场价值为50016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退还许昌**商*公司50万元,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王*的供述,被害单位董事长刘*的陈述,证人李*(1)、于*、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王某某(4)、张某某(1)、李*(2)、王某某(6)、李*(3)、沈某某、王某某(5)、朱某某,张某某(2)、姚*、邹某某、徐*、燕某某、张某某(3)的证言,银行存取款明细,辨认笔录,许昌****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投资协议,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许昌市国*开发区分局的相关土地档案材料,收款收据,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许昌经*财政局和许昌县*核算中心的征地补偿款往来凭证,许昌县长*民委员会关于王*出租金租下,堆放他本人购买的土方的证明,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及补偿费用明细,抓获经过,被告人王*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许*家测绘信息*公司土方勘测技术报告书,河南万*限公司关于许昌****限公司**物流园项目涉案渣土市场价值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最大限度的减轻了社会的危害后果,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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