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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新牧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宣判后,2012年2月16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段*于2008年4月份,伙同他人以施工噪音扰民为借口,多次到新乡*34厂科技楼工地堵门、阻止施工,强行索要现金50000元。2009年伙同他人多次到安康新城工地、富业、景颐花园等地,以堵门、阻挠施工等方式索要工程,迫使承建方将地基工程交给段*等施工。2010年9月份阻挠拆迁,殴打受害人马某某等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该系主犯、一人犯数罪、多次犯罪。

罪犯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良好级以上达二分之一以上,获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段*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张某某及服刑人员王*、贾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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