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新红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贾*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甲及其辩护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以来,新乡市经开区位堤村村民被告人贾*甲伙同贾*乙、贾*丙(另案处理)分别于2014年3月9日、10日、21日、22日、4月4日、9日多次到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强行阻挠工人贾*丑及工程机械施工,强迫贾*丑退出,由其承揽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工程。期间,还对工地工人贾*丑进行殴打。2014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贾*甲与贾*丙、贾*乙三人再次到工地阻拦贾*丑施工时,与贾*丑发生打架,贾*丑持刀将贾*甲、贾*丙、贾*乙捅伤,贾*甲持方木将贾*丑的头部打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贾**的照片、户籍证明、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报案材料、出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贾某丁、祝*、李*、周*等人证言,被害人贾**陈述,被告人贾**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贾**的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于强迫交易,辩称其去阻拦过施工,但没有去过那么多次,去过两三次,也没有不让贾*丑干,希望从轻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于故意伤害,应当认定贾**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对于强迫交易,3月9日、10日、3月21日被告人与贾*乙、贾*丙三人的确去了工地,但目的是要求与贾*丑合伙承揽工程。此后,由于合伙不成,被告方三人3月22日、4月4日、4月9日再去工地,是因为其他原因与贾*丑发生的矛盾,以及索要工地所欠的工程款。被告人并未有殴打贾*丑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仅是要求与贾*丑合伙,并非要求退出该工程,贾*丑也始终未退出该工程,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新乡市经开区位堤村村民被告人贾*甲伙同贾*乙(另案处理)、贾*丙(另案处理)分别于2014年3月9日、10日、21日、22日、4月4日、9日多次到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强行阻挠工人贾*丑及工程机械施工,强迫贾*丑退出,由其承揽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工程。期间,还对工地工人贾*丑进行殴打。2014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贾*甲与贾*丙、贾*乙三人再次到工地阻拦贾*丑施工时,与贾*丑发生打架,贾*丑持刀将贾*甲、贾*丙、贾*乙捅伤,贾*甲持方木将贾*丑的头部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贾*甲、贾*丙、贾*乙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贾*丑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及贾**、贾*乙与被害人贾*丑达成赔偿协议,贾**与贾*丑互不赔偿,贾*丑赔偿贾**、贾*乙各四万元,双方互相谅解,互不追究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贾*甲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贾*甲无违法犯罪记录。

3、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贾*甲系传唤到案。

5、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新乡市**责任公司证明证实河南省新**限责任公司机械化施工分公司将氨纶纤维项目仓库工程委托李*组织施工,李*(新乡市**责任公司)聘请贾某丑为该工地土建现场负责人。

6、新乡**限公司关于年产四万吨氨纶项目施工现场问题的报告、新乡市**责任公司关于新乡**有限公司氨纶仓库工程施工受阻报案材料、施工受阻损失费用清单等证实新乡**限公司年产四万吨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于2014年2月18日正式开工建设,总投资约9亿元,是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有三个施工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参与工程建设,分别是河南**集团公司、新乡市**责任公司和新乡**有限公司,他们分别承建了该项目的道路、主厂房、仓库等子项工程。每个子项目工程从开始起,以村长贾**为首的三至五人多次到现场阻挠、捣乱或破坏,具体表现为强行高价供应混凝土、强行高价挖土方、强行供应其他建筑材料等,施工单位若不答应,就采取断路、破坏施工单位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甚至打伤施工人员等手段阻挠施工,工程施工环境空前恶劣。因贾**接触建筑工程施工时间比较长,技术精通,所以市一建聘用贾**带领其他农民工在工地上施工。2014年3月9日以来,以村长为首的三至五人多次到工地上阻挠施工,延误了工期,给建筑方和业主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7、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出警情况说明等证实2014年3月至4月上旬,涉及新乡白鹭化纤厂氨纶仓库项目工地施工中报警共有六次:1、2014年3月11日17:54分,贾*丑报警,称贾*甲、贾**、贾**三人在工地上对其进行殴打。到达现场通过调查了解,双方因工地纠纷发生冲突,有相互推搡行为,没有人员受伤。2、3月15日10:00,接110指令,工地上有人持刀砍人。到达现场通过调查了解。贾*甲等三人在工地上施工涉及到贾*丑部分,双方发生冲突。贾*丑持刀扬言要砍人,当场没收刀具。3、3月23日9:30分、4月4日上午10时许、4月4日下午15时许,贾*丑报警,贾*甲等三人阻挠施工。4、4月11日11:46分,接110指令,工地有人持刀砍人。到达现场通过调查了解,贾*甲等三人阻挠施工,双方发生打架,在现场没有查找到刀具。2014年3月21日23时55分,接110指令,贾*丑报警称在村长贾*癸家被七、八个人打了,民警赶到贾*癸家,报警人已离开,后到贾*丑家了解情况,贾*丑自称头痛。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祝*对2014年4月13日上午在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施工的贾**、贾**、贾**的辨认情况;郭*对2014年3月22日上午在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施工的贾**、贾**的辨认情况。

9、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贾**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贾**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贾**、贾*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10、证人李*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限公司老板。新乡市一建在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的活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建的活,一部分是钢结构的活。承接该工地工程后,市一建公司郝*让其负责干完土建的活和钢结构的活,其主要负责干工地上钢结构的活,就找到王*,让王*负责组织人干土建的活。在三月初开工的头几天,位堤村村民贾**、贾**、贾**等人到工地阻挠施工,王*不干走了,向其推荐了贾**,说贾**干活可以,后来其就叫贾**负责组织人干了。2014年4月13日工地发生打架时其不在现场,但打架之前贾**、贾**、贾**三人经常以各种借口到工地找贾**,阻拦贾**等人施工。其中有一次,贾**在工地带领工人挖地基干活时,贾**、贾**、贾**来到工地,贾**从工地拿个木棍,让正在挖地基的挖掘机停下,叫贾**等人停止施工,贾**指挥工人继续干,贾**拿木棍朝贾**身上夯了一下,接着两个人打了起来,被工人拉开,当时位堤村的村长贾*癸也在工地上,没有吭声,其让贾*癸帮忙从中调解一下,贾*癸不让其管。还有一次,贾**、贾**、贾**等人以水泥罐车将他们修的路压坏为借口,拦住工地送水泥罐车不让走,从上午堵到下午三、四点,最后化纤厂保安到工地后他们才放罐车走。2014年3月22日上午,贾**、贾**、贾**三人到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致使挖掘机无法施工。贾**、贾**、贾**三人每次到工地阻挠施工时,问他们为什么不让施工,他们都说事情还没有说好呢,具体是什么事,他们也说不出来,他们都是恶意阻挠,意思很明显,想通过阻挠施工搞点活干。贾**、贾**、贾**三人和贾**是什么关系其不知道,他们三人是否给贾**打过工其不清楚,是否和贾**合伙干工地土方其不清楚,因为拉土的活其完全交给贾**负责干。公司到现在还没有付给贾**拉土方的钱。

11、证人王*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初,新乡市**限公司的李*让其到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负责干活时,其认识了贾**。工地上有多余的土要拉走,其打电话叫贾**找铲车、后八轮。开始干活时,位堤村村长贾**来找,说想干点工地上的拉土活,其说已经答应贾**干了,他坚持想干,其没有同意。于是贾*乙、贾*丙、贾*甲等人就经常去工地阻挠,不让工地干活。因为这个事,其专门请贾**、贾**、贾*乙、贾*丙、贾*甲等人吃了一顿饭,从中调和这件事,希望贾**等人不要再找工地上的事了。停了几天,工地上继续拉土,贾*乙、贾*丙、贾*甲等人还不让拉,其看到这种情况就给李*打电话,说这个工地上事太多,其不再干了,让贾**看看、负责一下。后来贾**到市一建找郝*,要求与贾**合伙干工地拉土方的活,郝*给其打电话说这个事,其在电话里同意了。3月25日左右,其把贾**找的铲车、后八轮的工钱付了之后,就离开了该工地。贾*乙、贾*甲、贾*丙三人没有给贾**打过工。

12、证人郝*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市一建承建的新乡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是2014年3月5日开工的,开工的头几天工地施工不顺利,有位堤村的村民到工地阻挠施工。3月10日上午,位堤村村长贾**和一个男子去其办公室找,说工地上闹纠纷,可能发生打架。他们找的目的是想干工地上平整地面、拉土方的活。考虑到工程的进度,害怕工地出现打架事件,其就答应贾**的工程机械到工地干平整地面、拉土方的活,其对贾**说,平整地面的活是合同以外的活,可以和贾**同时干,合同以内的活,由贾**干,贾**同意。其给王*打了电话,说让贾**和贾**同时干,各干各的,互不干涉,王*同意。没干几天,2014年3月17日,平整地面、拉土方的活就结束了,剩下的活由贾**单独干,其不允许贾**再干,但贾**干时,也是不太顺利,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公司至今还没有支付前期平整地面、拉土方的钱。

13、证人贾*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8时许,其和贾*甲、贾*丙三人到新乡市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找同村的贾*丑要铲车费及拉土方的钱,贾*丑不给钱。当时工地正在打混凝土,三人就堵住装混凝土的车,不让车动,在这个过程中,贾*甲用拳头甩了贾*丑。贾*丑就开辆四轮拖拉机过来,准备用拖拉机拉混凝土,贾*丙、贾*甲不让贾*丑拉,后贾*丑用摇把摇拖拉机,贾*丙不让贾*丑摇车,把摇把扔到混凝土车的东侧,贾*丑找不到摇把,回家又找个摇把过来,贾*丙还不让他摇车,贾*丑急了,拿出一把刀捅了贾*丙三四下,后又用刀往其身上捅,其躺在地上不动了,贾*丑又朝其胸前跺了几脚,后贾*甲拿方木走到贾*丑跟前,贾*丑拿刀捅了贾*甲,贾*甲用方木往贾*丑的头部夯了一下。后其听贾*丑对工地工人说“你们该干就干,工钱由我老婆给你们发,我到派出所自首了”,后贾*丑就骑着电动车走了。去新乡市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干活是贾*癸让去的,干活时其不在现场。其和贾*丙、贾*甲三个人是一伙的,三人与贾*丑之间就铲车使用、工地干活没有书面协议,三人和贾*丑之间也没有什么关系,都是干活的,三人在氨纶项目仓库工地上干活照的是王*的头,贾*丑不欠三人钱。2014年3月9日、3月10日、3月21日、3月22日、4月4日、4月9日三人曾到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过贾*丑施工。3月21日那次还和贾*丑发生了打架,晚上,其和贾*甲、贾*丙、贾*壬都到村长贾*癸家,贾*己也在,贾*癸把贾*丑叫了过去,几个人要求与贾*丑合干一建工地上的活,贾*丑不表态,后几人提出三条解决方案:方案一,几个人与贾*丑伙干市一建工地上的活;方案二,如果贾*丑单干,必须拿出点钱给其和贾*癸、贾*甲、贾*丙、贾*壬作为补偿;方案三,如果贾*丑单干,把三人以前在市一建工地上拉土的钱给了。贾*丑都不同意,其急了,就动手打了贾*丑。

14、证人贾*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其和贾*乙、贾*甲三人到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找贾*丑要拉土的钱,之前三人去工地上拉过土方。到之后,看到贾*丑领着工人在打灰,三人向贾*丑要钱,他不给,三人就不让贾*丑打灰,不让罐车往外放灰,贾*丑就把自己的四轮拖拉机开过来,其上去把贾*丑的拖拉机熄火了,把摇把扔到路南边沙土窝里了,贾*丑往四轮车车斗里放些灰,准备摇车时,找不到摇把,贾*丑就跑回家又拿来一个摇把,准备摇车时,其把车档给挂了上去,贾*丑就摇不动车了。贾*丑急了,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就朝其身上捅,这时贾*甲拿工地的方木朝贾*丑夯了一下,后其看到贾*甲肚子上流血了,贾*乙也倒在地上,用手捂着左肩膀处,其就拨打了120,贾*丑骑着电动车走了。三人去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拉土方,与贾*丑没有书面的协议,是贾*癸、贾*壬出面与贾*丑协调的,共去了两次,拉了二十车土方。之所以向贾*丑索要拉土方钱,是因为当时说拉土方等工地上所有的活都由村里统一管理,后来贾*丑自己单干了,什么事也不和村里商量,其和贾*乙、贾*甲、贾*壬、贾*癸等人商量后,就找贾*丑索要拉土方的钱。2014年3月9日、3月10日、3月21日、3月22日、4月4日等其和贾*乙、贾*甲三人曾到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过贾*丑施工。3月21日那次贾*乙和贾*丑发生了打架,晚上,其和贾*甲、贾*乙、贾*壬都到村长贾*癸家,贾*己也在,贾*癸把贾*丑叫了过去,贾*乙说,市一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上的活,如果伙干,就商量一下干活的事,如果贾*丑单干,出钱给不干的人,如果其和贾*甲、贾*癸、贾*乙、贾*壬单干,几个人出钱给贾*丑。贾*丑都不同意,贾*乙就动手打了贾*丑。

15、证人贾*丁证言证实其在新乡经开区化纤厂一建工地上干活,2014年4月13日上午8时许,工地正在打灰时,贾**、贾**、贾**三人到现场不让灰车动,贾*丑就换四轮拖拉机准备拉灰,贾*丑往后倒车时,贾**站在灰车的后面,说贾*丑开的四轮拖拉机撞着他了,贾**就跑到贾*丑身后,用拳头往贾*丑的后背打了两拳,贾*丑就从拖拉机上下来,与贾**、贾**、贾**三人吵吵起来。过了一会儿,贾*丑到睡觉的彩板房里拿着四轮拖拉机的摇把走出来,用摇把摇拖拉机但没有摇着,然后贾*丑与贾**、贾**、贾**三人吵吵起来,双方争吵得很凶,后动手打了起来,贾**和贾**手中拿着一根方木,贾**手中拿着铁锨,贾*丑手里拿的什么其没有看清楚,大概过了几分钟,双方都停手不打了,贾**、贾**、贾**三人躺在地上,贾**的右肩膀下面流血了,贾*丑骑着电动车往西走了。

16、证人祝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7时许,其驾驶商硂罐车拉一罐混凝土到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工地工头贾**和其他工人在打灰,过了半个小时,从工地东边步行过来三个男子,走到混凝土车跟前,让其熄火,后他们三个就和贾**吵吵,其发现他们三个不是工地上的人,就把车发动,三个人拦住不让其往前走,贾**就开四轮拖拉机准备倒灰。贾**开拖拉机到商硂罐车跟前准备往拖拉机上放灰时,三个人阻拦贾**不让放灰,还有个人上到罐车上把车熄火了。其就到旁边给老板打电话汇报,后其看到阻拦卸灰的三个人中的两个躺在罐车西边拖拉机旁边,还有一个坐在地上,三人都受伤了,躺的地方都是血,贾**当时也倒在旁边沙土地上。后来120救护车把那三个人拉走了。听工地上的人说他们三个和贾**都是一个村的。

17、证人周*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8、9点钟,其在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省二建项目部,听监理刘**说工地上工人打架,用刀捅人了,其从项目部出来就往东边工地上去,迎面碰见贾**骑电动车从打架现场过来。走到现场后,看到贾*乙躺在西边地上用手捂着胸部,地上流有血,距离贾*乙东边两三米处,贾*丙也受伤躺在地上,贾*甲在贾*丙西北边两三米处用手捂着肚子蹲坐在沙土上,其问怎么回事,贾*甲说是贾**用刀捅的,这时120救护车来把贾*甲三人拉走了。省二建化纤厂氨纶项目厂房工地与市一建氨纶项目仓库工地中间就隔一条路,省二建化纤厂氨纶项目厂房工地是2014年3月1日开工的,贾*甲、贾*乙、贾*丙和贾*癸一起干其工地上的土方活,开工后四五天,市一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开工了,贾**负责市一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的土方活,贾*甲、贾*乙、贾*丙就到市一建工地和贾**争干市一建的活,为此他们吵吵了一个星期左右,期间,其还劝过他们三人,说都是一个村的,市一建工地的活不多,不要和贾**争了,干好省二建工地上的活就行了,他们不听,还是想干市一建工地上的活。

18、证人姚**证言证实其在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新乡一建工地上干活,2014年4月13日早上7时许,其和姚**、姚**、贾**等人在工地开始放混凝土干活,混凝土还没有拉过来,其就坐在一边休息,后听见混凝土搅拌车司机喊出事了,其看到贾**、贾**、贾**三人躺在地上。打架双方是贾**和同村的贾**、贾**、贾**三人,其和他们双方都认识,他们都想干这个工地的活。之前有一天,贾**、贾**、贾**三人到工地找贾**,说“这活本身是我们两家的,现在你一个人干了,不行,你得有个说法”,后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他们三人就走了。

19、证人姚*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7时40分许,其在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打灰时,位堤村村民贾**、贾**还有一个年轻男子步行到工地,让正在打灰的车熄火,让停工,几个工人就不干了,其和申**就坐在西边沙土堆上休息。贾*丑和他们三个吵了一会儿,后从工地西边把四轮拖拉机开到罐车跟前,又发生了争吵,眼看着活干不成,贾*丑当时很急。后其看到贾*丑从西边彩板房里出来,手里拿了一把刀往拖拉机跟前去了。一会儿,贾*丑就和贾**、贾**、贾*丙三个人打起来了,怎么打的其没有看清楚。打过架之后,贾*丑把其电动车钥匙要走了,说骑电动车往派出所去。其去挪四轮拖拉机时看到地上有血,后来听说他们四个人都受伤住院了。他们打架是因为干活争活的事,其听工地上人说贾**、贾*丙、贾**三人到工地找贾*丑闹过一次,主要是阻挠贾*丑施工,不让贾*丑干。

20、证人冯某甲证言证实其铲车2014年3月初在新乡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干过活,是贾*丑电话联系的,头几次司机开铲车都没有干成活,司机说位堤村的几个村民和贾*丑争活,阻拦施工,不让干活。后干完活后,王*经理当着贾*丑的面给了其工钱。其铲车司机一个叫许*,一个叫冯**。

21、证人冯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初的一天,其哥冯某甲让其开铲车去新乡化纤厂氨纶仓库工地找贾某丑干活,到之后位堤村村民贾**、贾**、贾**三人步行到铲车跟前让其停车,停止施工,贾某丑看到铲车不能正常施工,就比较急,和他们三人吵吵,僵持到上午11点,其开铲车走了,没有干成活。其哥冯某甲有固定铲车司机,叫许**,他开铲车到工地干活的次数比较多。

22、证人许*证言证实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工地平整地面的活是2014年3月9日开始的,第一天是冯**一个人开铲车去的,因为位堤村村民的阻拦,没有干成活。3月10日早上其又开铲车到工地,贾**、贾**走到铲车跟前不让施工,一直等到中午也没有干成活,就回去了。过了几天,其又开铲车过去,贾**、贾**还不让施工,后经协调,停了一、二个小时后,他们同意施工了。

23、证人郭*证言证实其开挖掘机到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干过活。2014年3月22日上午,其开钩机在工地施工时,三四个中年男子来到工地,让其停车,不让施工。

24、证人贾*戊证言证实2014年3月9日、3月10日、3月22日,在化纤厂市一建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同村的贾*乙、贾*丙、贾*甲阻挠其父亲贾*丑施工。2013年4月9日上午11时许,贾*乙、贾*丙、还有村会计贾*壬开着一辆三轮车到施工现场,堵着路不让拉灰罐车走。

25、证人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2日上午,在化纤厂市一建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其正在拿方木钉梯子,同村的贾**、贾**、贾*甲阻挠贾*丑钩机施工。2013年4月9日上午,贾**、贾**、还有村会计贾*壬开着一辆三轮车到施工现场,堵着路不让拉灰罐车走。

26、证人贾*己证言证实其是位堤村村委委员兼治安主任,市一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负责人王*把平整地面和拉土的活让贾*丑干了,贾*甲、贾*乙、贾*丙这一方找王*也要干,王*没有答应。2014年3月9日、3月10日,在化纤厂市一建氨纶项目仓库工地,贾*丑正指挥铲车平整地面时,遭到贾*乙、贾*丙、贾*甲阻挠,致使铲车无法施工。经协调,市一建公司郝*同意贾*丙、贾*甲、贾*乙和贾*丑伙干。2014年3月11日上午,贾*丑叫了一辆冯**的铲车、杨*的后八轮车在工地上干活,贾*丙开着自己的后八轮也去市一建工地上拉土了,贾*丙的铲车干了两天半左右。贾*甲、贾*乙有时在,有时不在,其在现场记车数。贾*丙、贾*甲、贾*乙和贾*丑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谁的车干的多,谁的钱多,拉土方的钱他们都应该向市一建公司要,贾*丑不欠贾*丙、贾*甲、贾*乙拉土的钱。2014年3月21日晚上,村长贾*癸打电话让去他家,说贾*乙和贾*丑上午在工地打架了,贾*丙、贾*乙、贾*壬、贾*甲、贾*辛等人也在,贾*癸把贾*丑叫了过去,贾*乙对贾*丑说,以后市一建工地上的活,如果贾*丑单干,就必须给他们不干的人些钱,如果贾*丑不干,他们几人给贾*丑些钱,贾*丑不表态,贾*乙和贾*丑就打了起来,贾*丑要报警,贾*癸不想让报警,不想事态扩大。

27、证人贾*庚证言证实市一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负责人王*把平整地面和拉土的活让其和贾**、贾**等人干了,贾**、贾**、贾**这一方找王*要干工地上的活,王*没有答应。2014年3月9日、3月10日,在化纤厂市一建氨纶项目仓库工地,贾**正指挥铲车平整地面时,遭到贾**、贾**、贾**阻挠,致使铲车无法施工。经协调,市一建公司郝*同意贾**、贾**、贾**和贾**伙干。2014年3月11日上午,贾**叫了一辆冯**的铲车、杨*的几辆后八轮车,其也叫了两辆后八轮在工地上干活,贾**开着自己的后八轮也去拉土了,贾**的铲车干了两天左右。贾**、贾**两个人不在现场,他们在省二建氨纶项目工地干活。贾**、贾**、贾**和贾**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谁的车干的多,谁的钱多,拉土方的钱他们都应该向市一建公司要,贾**不欠贾**、贾**、贾**拉土的钱。

28、证人贾*辛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初,市一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准备开工,该工地把平整地面和拉土的活交给贾*丑,其和贾*丑、贾*己、贾*庚四人准备到工地干拉土的活,贾*甲、贾*乙、贾*丙三人看到后,就争活,私自开铲车到工地推路,其和贾*丑等人不让推,因为推路就无法拉土了。他们要求合伙干,其没有同意,后他们就到工地阻拦铲车施工。2014年3月9日、3月10日,在化纤厂市一建氨纶项目仓库工地,贾*丑等组织铲车平整地面时,遭到贾*乙、贾*丙、贾*甲阻挠,致使铲车无法施工。经协调,市一建公司郝*同意贾*丙、贾*甲、贾*乙和贾*丑伙干。2014年3月11日上午,贾*丑叫了一辆冯**的铲车、杨*的几辆后八轮车,在工地上干活,贾*丙开着自己的后八轮也去拉土了,贾*丙的铲车干了两天左右。贾*甲、贾*乙两个人不在现场,他们在省二建氨纶项目工地干活。贾*丙、贾*甲、贾*乙和贾*丑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谁的车干的多,谁的钱多,拉土方的钱他们都应该向市一建公司要,贾*丑不欠贾*丙、贾*甲、贾*乙拉土的钱。2014年3月21日上午。贾*丑在工地指挥挖掘机施工时,遭到他们三人阻挠,贾*乙和贾*丑打起来了。

29、证人贾*壬证言证实2014年2月底,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厂房工地开工建设,其和村长贾*癸、贾*甲、贾*丙、贾*乙五人负责干厂房工地拉土方的活。3月初,铲车从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过,准备用铲车推一条路,贾*丑上前拦住了,和贾*丙、贾*乙吵吵,贾*丑说市一建工地的负责人王*已经把工地上平整地面和拉土的活让他负责干了,后来有人报警,派出所的人来后,双方都走了,当时贾*己、贾*庚等都在场。2014年3月10日上午,其和贾*癸等人想干市一建工地上平整地面和拉土方的活,就到市一建公司找郝*经理,郝经理说他不在工地,让去找王*,其和贾*癸说,王*这个人不行,王*已经把工地平整地面和拉土方的活允给贾*丑干了。后郝经理给王*打电话,王*说他出差了,郝经理说他再和王*说说。后经协调,贾*丑和贾*丙、贾*乙、贾*甲合伙干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平整地面和拉土方的活,他们干完活,向村里交些管理费。他们共同干了一两天。贾*丑和贾*丙、贾*甲、贾*乙他们不存在雇佣关系。2014年3月21日晚上,村长贾**打电话,说贾*乙和贾*丑打架了,到贾*癸家后,贾*乙、贾*甲、贾*庚、贾*辛、贾*己、贾*丙等人都在,贾*丑后来也到了,贾*乙对贾*丑说“你干市一建工地的活,也和大家商量商量”,贾*丑说“我干活就是不跟你商量”,贾*乙说“你不商量,就是不能干”,贾*丑说“我就要干”,后贾*乙和贾*丑两个人就打了起来,贾*乙对贾*丑说“你单干,给我们不干的人每人8000元钱”。后贾*丑就走了,并报了警。2014年4月9日上午,贾*丑在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组织工人打灰,灰车从其项目部门前过,贾*丙开一辆电动三轮车堵住路,不让拉灰罐车经过,贾*丙和贾*丑吵吵了起来。

30、证人贾*癸证言证实其是位堤村村长,2014年2月底,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厂房工地开工建设,其和村会计贾*壬、贾*甲、贾*丙、贾*乙五人负责干厂房工地拉土方的活。3月初,贾*丙开铲车从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过,开铲车推了一下,贾*丑上前拦住了,和贾*丙、贾*乙吵吵,贾*丑说市一建工地的负责人王*已经把工地上平整地面和拉土的活让他负责干了,后来有人报警,派出所的人来后,双方都走了,当时贾*己、贾*庚等都在场。接下来几天,贾*丑叫铲车到工地干平整地面和拉土的活,贾*甲、贾*丙、贾*乙三人到工地阻拦铲车,不让贾*丑施工。2014年3月10日上午,其和贾*壬找到市一建公司郝*经理,让郝经理协调工地平整地面和拉土方的事,郝经理让王*马上回来,王*说在外地回不来,郝经理说他再和王*说说。后经协调,贾*丑、贾*辛、贾*庚和贾*丙、贾*乙、贾*甲合伙干市一建工地拉土方的活,他们干完活,向村里交些管理费。他们共同干了两三天。贾*丑和贾*丙、贾*甲、贾*乙他们不存在雇佣关系。拉过土方后,在干活中他们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2014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钩机正在工地挖沟施工,贾*乙到工地和贾*丑打了起来。晚上,其打电话把贾*丑叫了过去,贾*乙、贾*甲、贾*庚、贾*辛、贾*己、贾*丙、贾*壬等人都在,贾*乙对贾*丑说“咱们六七个合伙干的,你不与大家商量,想咋干就咋干?”贾*丑说“我干活就是不跟你商量”,贾*乙说“你不商量,就是不能干”,贾*丑说“我就要干”,后贾*乙和贾*丑两个人就打了起来,贾*乙对贾*丑说“你单干,给我们不干的人每人8000元钱”。贾*丑不同意,就走了,还报了警。2014年3月22日上午,贾*乙和贾*甲、贾*丙到工地找贾*丑要拉土的钱,具体情况其不知道。2014年4月12日下午,李*打电话让其过去协调贾*乙、贾*甲、贾*丙三人前期拉土钱,当时贾*丑在场,李*想让贾*丑付给他们,贾*丑不同意,说等工程结束再给。贾*乙、贾*甲、贾*丙三人不同意。2014年4月13日早上,他们三人找贾*丑要钱,贾*丑不给,双方就打起架来。

31、证人贾某子证言证实其在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省二建的工地上干活,2014年3月10日左右,其看到省二建对面化纤厂氨纶仓库工地上有贾**的后八轮、铲车,冯某甲的铲车,榆林乡大杨庄杨*的后八轮车及几辆不认识的后八轮车在工地上拉土方。

32、证人杨*证言证实2014年3月11日左右,其开自己的后八轮车到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拉过土方,是贾**让去的,在工地上拉了两三天。当时在工地上的干活车还有冯**的铲车、贾**的铲车和后八轮。贾**在市一建干了多少活其不知道,其看见贾**在旁边的一个工地干活转悠。

33、证人张*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局长,2014年3月初,据民警反映:新乡经开区新乡白鹭化纤厂氨纶仓库工地上,位堤村村民贾**与该村村长贾**等人因争活,已多次发生争执,数次报警。同时,白鹭化纤厂的领导和施工方的负责人李*、王*也多次向经开区领导和分局汇报此事,经开区领导也向其通报过此事。为了维护辖区内安全稳定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2014年3月8日下午,其让民警通知双方到分局协商此事,当时到公**局的有村支书贾**、村长贾**、村委委员贾**、会计贾**、村民贾**等人。了解情况后,其明确表示:想干新乡白鹭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上的活是好事,要主动与该工地负责人协商,不能以开发占用本村土地为由,耍地头蛇,向施工方施压,强拿硬要,起哄闹事。否则,将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2014年3月10日上午,贾**、贾**、贾**、贾**、贾**五人又来到公**局,其又给他们讲政策和法律知识及事情的严重性,严厉批评了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批评了村干部,双方协商没有达成协议。

34、被害人贾**陈述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7时40分许,其在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打灰时,同村的村民贾**、贾**、贾*甲三人步行到该工地,叫正在打灰的车熄火,其要到其他地方放灰,他们三人不让灰车前进,也不让灰车后退,其用四轮拖拉机准备倒灰,贾*甲站在放灰口,不让四轮车靠近,其劝贾*甲离开,他不走,其四轮车要碰着他时,贾*甲就用拳头朝其后背处夯了两下,其很着急,对他们三个说“你们再打我,我就用刀捅你们”,接着其就从四轮车上下来,步行到住处,从床下面拿了一把刀,往四轮车跟前去了,他们已经把四轮车熄火了,并且把摇把藏了起来,其就喊他们,让他们把摇把拿出来,他们不拿,其就跑回家把其哥车上的摇把拿了过来,他们三个还是不让其开四轮车,其用摇把摇车时,贾**就挂挡,阻拦其摇车,贾*甲、贾**两个人还来回推其,贾*甲从工地拿方木朝其头上右边夯了一下,当时贾**离其近,其拿刀朝贾**左胯部及大腿处捅了两三刀,贾**拿铁锹朝其夯时,其用右胳膊挡了一下,后拿刀朝贾**脖子肩膀处捅了一两下,贾*甲上前打其,其也朝他捅了,其当时失去理智了。打过架之后,其掏出手机报警,然后骑着电动车往派出所去了。2014年3月初,新乡市一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的王*经理看其懂工地上的技术,就让其带着工人在该工地干仓库基础土建部分的活。其没有叫贾*甲、贾**、贾**他们三人到工地上拉过土,他们三人是否在该工地上干过活,其不知道,是谁派他们去的,其不清楚。因为他们三人在新乡市化纤厂氨纶仓库对面的河南省二建工地上干活,2014年3月7日开始,只要看到新乡市一建工地上开始干活,他们三人就过来找事,让工地停工,称不经过村里同意,不让其在工地上干活。他们前后去工地阻挠施工有十几次,其记得的有3月9日、10日、21日、22日、4月4日、4月9日,其拍有照片,其中3月21日晚上,村长贾*癸让去他家协商上午发生的事,在村长家,其没有答应他们合伙干工程,他们向其索要钱,其也没有答应,贾**张口就骂,其一还口,贾**对其拳打脚踢。2014年4月12日下午,他们三人去找李*,让李*把其撵走,李*从中调解过。

35、被告人贾*甲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其和贾*乙、贾*丙三人到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找贾*丑要拉土的钱,之前三人去工地上拉过土方。到之后,看到贾*丑领着工人在打灰,三人向贾*丑要钱,他不给,三人就不让贾*丑打灰,不让罐车往外放灰,贾*丑就把自己的四轮拖拉机开过来,往罐车放灰口倒,倒车时碰着其了,贾*丙就上去把贾*丑的拖拉机熄火了,把摇把扔到一边了,贾*丑往四轮车车斗里放灰,其不让放,贾*丑去摇车,找不到摇把,就又回去拿过来一个摇把,后去摇车,这时贾*丙把四轮车车档给他挂了上去,贾*丑就摇不动车了。贾*丑急了,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就朝贾*丙身上捅,后又朝贾*乙捅,后又朝其肚子上捅了一刀,其从地上捡起一根方木,朝贾*丑头上夯了一下,贾*丑又捅了其一下,后贾*丑骑着电动车走了,120救护车把其和贾*乙、贾*丙三人拉走了。没有人让其到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干活,是其和贾*乙、贾*丙三人自行去的,干了多少拉土方的活不清楚,干活没有和贾*丑照头,没有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贾*丑也没有向三人出具过欠条等书证。2014年3月9日、3月10日、4月4日其和贾*乙、贾*丙三人曾到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过贾*丑施工,派出所民警过来后,三人才离开。2014年3月21日晚上,因为上午贾*乙和贾*丑打架的事,其和贾*乙、贾*甲到其哥村长贾*癸家里,贾*壬、贾*己也在,贾*癸把贾*丑叫了过来,贾*乙给贾*丑提出了三个方案:方案一,如果贾*丑自己单干,就给他们不干的人提点钱,拿40000元;方案二,如果贾*丑不干,他们几个就给贾*丑40000元;方案三,如果前两个方案不行,贾*丑就把他们拉土的钱先付了。贾*丑对三个方案都不同意,其与他们几个都同意,贾*乙就动手打了贾*丑。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36、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与被害人贾**达成协议,双方所受损失相互抵消,互不赔偿,被害人已谅解。

以上证据由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甲为强揽工程,多次阻挠施工,强迫他人退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贾*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及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工程,由新乡市**责任公司委托李*组织施工,李*又通过王**聘请贾*丑为该工地土建现场负责人,被告人贾*甲伙同贾*乙、贾*丙,在没有和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施工方负责人达成协议取得施工权,且和贾*丑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为了强拿施工方已交由贾*丑施工的工程,以贾*丑承接工程未经村里同意、贾*丑欠其施工款项为名,多次强行到工地阻挠贾*丑及其工程机械施工,期间对贾*丑进行殴打,其强迫贾*丑退出所承接工程的意图明确,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贾*甲在阻挠施工时,与贾*丑发生矛盾,进而互殴,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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