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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驻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张*及同案其他被告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11月5日交入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于1995年纠集刑释人员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1995年至2007年,指使他人采取强行收购等手段,逼迫他人与其达成交易,从中牟利。2007年7月,伙同他人以不正当理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9000余元。2007年,伙同他人干扰施工,抢走他人供料合同。该犯系主犯、累犯、三次判刑、犯数罪。

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累计表扬奖励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闫*、刘*,管教干警张*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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