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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龙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范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3)范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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