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龙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范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3)范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