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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平顶山*发有限公司盛世华章棚户区改造项目2、3号楼的承包商赵*签订租赁钢管、钢扣的协议,后因2、3号楼钢管、钢扣使用量饱和,导致杨某某经营的租赁站闲置一部分钢管、钢扣。为了让盛世华章工地将其剩余钢管、钢扣用完,杨某某多次找润天*发公司负责人协商未果,遂于2014年4月4日下午,将一辆车牌号为豫K39189的卡车停放在盛世华章工地门口北侧路上,造成往盛世华章工地运送混凝土的商砼车等车辆无法进出,导致2号楼砼工停工三天、3号楼砼工停工两天。后盛世华章工地工作人员多次和杨某某协商,一直到2014年4月7日下午18时,公司答应其要求后,杨某某才将车辆开走。后经中建联*有限公司造价鉴定,此次事件造成2、3号楼窝工损失共计6960元整。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胁迫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平顶山*发有限公司盛世华章棚户区改造项目2、3号楼的承包商赵*签订租赁钢管、钢扣的协议,后因2、3号楼钢管、钢扣使用量饱和,导致杨某某经营的租赁站闲置一部分钢管、钢扣。为了让盛世华章工地将其剩余钢管、钢扣用完,杨某某多次找润天*发公司负责人协商未果,遂于2014年4月4日下午,将一辆车牌号为豫K39189的卡车停放在盛世华章工地门口北侧路上,造成盛世华章工地运送混凝土的商砼车等车辆无法进出,导致2号楼砼工停工三天、3号楼砼工停工两天。后盛世华章工地工作人员多次和杨某某协商,一直到2014年4月7日下午18时,公司答应其要求后,杨某某才将车辆开走。后经中建联*有限公司造价鉴定,此次事件造成2、3号楼窝工损失共计6960元整。被告杨某某赔偿平顶山市润天*发公司各项损失11万元,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顶山*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河南林*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照片、施工现场签证单、预埋线管清单、河南安*限公司情况说明、误工详情、施工现场签证单、平顶山*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平煤*团六处提供的误工详情、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杨某某(军*租赁站)和赵刘松签订的租赁协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签订的施工现场签证单、平顶山*有限公司与河南润*有限公司签订的华章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平顶山*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日记三份、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提供的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丁某某、孙某某、郑某某、侯某某、刘某某、宋*、张某某、吴某某、王*、李*、刘某某、张某某、王*某、程某某、李*、李*、陈*某、孙某某、王*某、陈*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辩证,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胁迫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杨某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单处罚金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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