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学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郝**、谷**、李**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学化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郝**、谷**、李**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学化及其辩护人齐**、郝**及其辩护人张**、谷**及其辩护人崔**、李**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1月份左右,汝阳县公路局在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常付线道路管网施工期间,被告人翟学化以施工队埋住其石头为由阻拦施工队施工,索要石头补偿款。汝阳县公路局付给翟学化2000元。

2013年4月份,翟占营、翟*永承包汝阳**理局大安村段洛界路垫层工程期间,采挖郑州市**路分局(汝阳县大安乡罗凹――高河――大安村)所拥有的土地内黑石渣时,被告人翟学化以该黑石渣土地是自己所有为由,向翟占营、翟*永索要现金4000元,后翟占营、翟*永向翟学化支付现金3500元。

(二)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6月份,汝阳**管委会和大**委会签署了洛阳科**限公司的围墙基建工程施工协议。大**委会让东片支书和几个联队会计组织施工。被告人翟学化、谷**、李**、郝**等人找来一辆挖机在施工队画好的线旁挖了一条沟,阻止施工,并多次组织群众到汝阳**管委会闹事,要求干该工程。大**委会为了按期完工,只好把建围墙的工程承包给他们。工程标的总计40余万元。

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翟学化、谷**、李**、郝**供述;被害人翟**、翟**等人陈述;证人夏**、赵**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合同、协议、证明;辨认笔录、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翟学化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翟学化、谷**、李**、郝**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翟学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强迫交易罪认罪,认为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不成立。

翟学化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均不能成立。提交的证据有赵**证明和部分村民证明各一份。

被告人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郝**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提交的证据有大安村委会证明一份。

被告人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谷**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认为自己有错误,但够不上犯罪。

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月份左右,汝阳县公路局在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常付线道路管网施工期间,被告人翟学化以施工队埋住其石头为由阻拦施工队施工,索要石头补偿款。汝阳县公路局付给翟学化2000元。

2013年4月份,翟占营、翟*永承包汝阳**理局大安村段洛界路垫层工程期间,采挖郑州市**路分局(汝阳县大安乡罗凹――高河――大安村)所拥有的土地内黑石渣时,被告人翟学化以该黑石渣土地是自己所有为由,向翟占营、翟*永索要现金4000元,后翟占营、翟*永向翟学化支付现金35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翟学化的供述。供述称汝阳**理局在施工期间我去阻止了。我给李**、谷**、郝**他们三个人分别打电话让他们去的。当初是我提出不让汝阳**理局施工,我对施工负责人“老*”说,让他们先不要施工,等我把石头渠里的石头拉走再施工。我没有说不让他们干。水渠是我们**8队的,我想把里面的石头拉回家盖房子。…我不让他们施工后,汝阳县**民政所所长李**给我打电话,见面后他对我说把我们**8队的事情给郭主任汇报了,郭主任说让施工队给你赔点石头钱算了,你也不用再拉了,我说可以。过了一个月左右,李**给我打电话问我2000元行不行,我说行,又过了半月,公路局的“老*”在他们施工的工地上给了我2000元。我们队里的事都是我一个人管的,他们都不识字。收到2000块钱后一个月左右,杨**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在老陶瓷厂堆放黑石渣被公路管理局拉走垫路了,我到公路管理局的工地问“老*”是怎么回事,“老*”说是翟**和翟占营让拉的。“老*”给翟**和翟战营打电话让他们和我见面,见面后,翟*永给我掏了3500元。我去拦住他们施工,是因为这黑石渣和放黑石渣的地是我和杨**从大安村的一个叫“刚”的人处花大概一万多元钱买的。地上的黑石渣是当初修铁路时挖出来的,谁也没有所有权,应该是铁路上的东西。

2、被害人翟占营的陈述。陈述称2013年4月份,汝阳县公路局开始在大安村段洛界路垫层,我跟翟*永合伙给公路局供了点料,主要拉黑石渣,黑渣在大安村西铁路桥边拉的,那地属于铁路上的。我们刚开始拉,翟学化就开着他的现代车,带着杨**还有两个人去挡住公路局的勾机,不让勾机干活,致使公路局一天没有干成活。…当时翟学化说拉那渣子是他的,不让公路局干活,我说那渣子不是公路局拉的,是我拉的,因为这我和翟学化吵了一架,翟*永看我俩吵起来了,就出来说和,翟学化刚开始说让我掏50000元,我说一分钱也不给他掏。翟*永说再跟翟学化商量商量,最后翟学化说让我掏4000块钱,翟*永给钱时,翟学化少要了500块钱,要了3500元,当时还给翟学化买了一箱奶和一箱火腿肠。钱给翟学化后,翟学化就不挡公路局施工了。…翟学化阻止公路局施工不止一次,他就是想要钱来,当时我和翟*永给工地上拉石渣,想着不能耽误公路局施工,我们就把钱掏了。

3、被害人翟**的陈述。陈述称2013年春天,翟学化讹我了3500元。…2013年4月份,汝阳县公路局开始在大安村段洛界路垫层,我跟翟占营合伙供料,主要拉黑石渣,黑渣在大安村西铁路桥边拉的,我们刚开始拉,翟学化和杨**还有两个人去挡住公路局的勾机,不让干活,致使公路局一天没有干成活。…当时翟学化说拉那渣子是他的,不让公路局干活,翟占营说那渣子不是公路局拉的,是他自己拉的,因为这他两个还差点打架,我就出来协商解决,翟占营还买了100元的奶和火腿肠去跟翟学化说事。后来我就在公路局的工地上跟翟学化说,差不多就行了,别做太过分,最后说住3500元,我跟翟占营兑了3500元给翟学化,钱给翟学化后,他就不挡公路局施工了。…那黑石渣在老碗厂那铁路桥往南边往西走,那地都是公家的。…他就是想要点钱,当时我是负责给工地上拉石渣的,我们就把钱掏了。

4、证人赵**的证言。证实施工现场负责人夏**向我汇报说,翟学化说强盛陶瓷厂以南有一段渠是他自己修的,站到施工的挖机前不让施工,逼迫我们给他两千元补偿费,最后我让夏**给翟学化了2000元。给翟学化的钱,不是自愿的,我们预算内就不含这些钱,况且征地的事和我们的工程就没有关系。

5、证人叶**的证言。证实我们施工具体位置在洛界公路与汝阳县**路交叉口向北到洛界公路与汝安路交叉口,全长1.37公里。…2013年1月份的时候,我们在正**村厂门口施工时,翟学化到施工现场说我们挖的路边排水沟是他的,不让我们施工,最后我们公路局的人不知道谁给翟学化了2000元,他没再说什么,我们就施工了。

6、证人夏孟行的证言。证实施工期间大安村的翟学化等人去阻碍我们施工,耽误了半个工期。…翟学化在正昂新型材料厂围墙外有他家地,地外砌的有石头垒的边沟,他说我们施工把他家砌的边沟的石头掩埋了,我们和他协商给他挖出来给他运走,他不同意,非得要2000元钱弥补损失,否则不让施工,最后我请示了赵**局长,经我的手给了翟学化两千元。

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初,汝阳**理局刚到工业区施工时,翟学化以小38队的水渠被埋为由多次阻拦施工队施工,要求施工队给他赔偿石头钱,施工队无法施工就到汝阳**委会反映此事,工业区领导让我出面协调。我给施工队负责人老*打了一次电话,也见过两次面,让老*向他们领导汇报一下把这事解决了,翟学化要求补偿2000元,夏孟行给了翟学化2000元。翟学化说的那个水渠,是属于集体的,那个水渠的石头不是翟学化的,汝阳县工业区已经补偿到位。

翟学化当时提了两个条件。一是让施工队把石头挖出来,二是让公路局赔偿他5000元钱。前些天听说是赔了翟学化2000元钱。我当时只是给他们协调了一下,究竟怎么解决的我不清楚。当时翟学化和我说过让我给他协调一下不会亏着我,但是我没有见过他的钱。…关于附属物赔偿,我们是好几个人现场登记造册,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集体的财产由群众代表签字确认,不存在集体或个人忘报、漏报附属物补偿款现象。…我只负责按标准造表,领导签字确认后,翟学化拿着补偿表直接到工业区财政所办理领款手续。

8、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1年前后,我和翟学化从同村尚刚手里租过一块不到两亩的地,这块地在汝阳县内埠镇大安村碗厂桥上庄路边,当时付给尚刚(不知道他的真名)一万元左右,具体数目记不住了。…我们租赁这块地当时是口头协议,没有履行什么手续,钱是我和翟学化兑的。…这块地下面有石渣,我们用挖机挖出来卖石渣的,主要是户家垫宅基地用的。这块地的所有权属于铁路上的地,尚刚家开了几年荒地,后来他们家不种了,我们就从他手里租赁了。…翟**和翟*永拉过我们租的那块地的石渣,给我们了3500元钱。2013年6月份前后,汝阳县公路局在大安修路期间,…我们听说汝阳县公路局拉我们的石渣垫路了,我就和翟学化到我们租赁的地里看了下,就去施工工地拦住他们,问他们为什么不吭声就拉我们的石渣。公路局的老*对我们说是翟**和翟*永给他们拉的,老*就给翟**和翟*永打电话让他们和我们协商这事,最后,翟**和翟*永给了我们3500元,这事算了结。我和翟学化去汝阳县公路局施工工地阻拦过一次。

9、报案材料。汝阳**理局报案,称2013年1月15日,我局同汝阳县**理委员会签订了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常付线道路管网工程,工程合同期为5个月,我局于2013年1月进驻汝阳县产业集聚区施工,一开始就遭到了大安村翟学化的阻工行为,翟学化自称我们施工的常付线路西的边沟是他本人所有,要求公路局赔偿,经过汝阳工业区工作人员协调,我局给翟学化了2000元现金后,才能正常施工。我局认为,翟学化等人以不正当理由为借口,多次向我局施工方索要大额现金,纯属敲诈勒索,并且致使我局在常付线施工的工期延长了半年之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0、施工合同。证实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常付线道路管网工程施工合同情况。

11、征地图纸及15组小38队集体附属物补偿表。证实常付线以西大安村十五组所征土地情况及15组小38队集体附属物补偿情况。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图纸。证明铁路两侧土地归铁路所有。

13、照片。翟占营指认大安村碗场桥北上庄路西现场照片。

14、辨认笔录。经*改朝辨认,指出照片中12号男子(翟学化)就是在2013年5月在施工现场阻碍施工的人。经叶剑卫辨认,指出照片中12号(翟学化)男子为多次阻止公路局施工的人。经夏孟行辨认,指出照片中12号(翟学化)男子均为多次阻止公路局施工的人。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6月份,汝阳**管委会和大**委会签署了洛阳科**限公司的围墙基建工程施工协议。大**委会让东片支书和几个联队会计组织施工。被告人翟学化、谷**、李**、郝**等人找来一辆挖机在施工队画好的线旁挖了一条沟,阻止施工,要求干该工程。大**委会为了按期完工,只好把建围墙的工程承包给翟学化、谷**等人。工程标的总计40余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翟学化的供述。供述称科泰耐磨材料厂占用我们队里的地,也算被政府征用,…有补偿但没有补偿到位,只给了土地补偿金,没有给土地租赁费。2013年阴历12月22日,我和队里的另两个代表李**、豆书见组织队里的人带着自家的土地补偿本到工业区管委会要求政府一次性赔偿到位,张自立书记把我们叫到管委会会议室逐户登记后把土地补偿本留下了,过了两天,大安村副支书翟**给我打电话说:“乡里没有钱,先这样租着,你先把本子给群众发了吧?”村长赵**也给我打电话说这事,我就和李**到翟**家把本子领走发给各户了。…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地1080元打到各户土地补偿本上的。我们都不是村干部也不是组干部,我们是村民选出的群众代表。我们队有一个**队队长叫张**,他负责37、38、39、40这几个队。…村干部们威信不高,征地时他们和群众很难沟通,不能把地征出来,2011年秋天,副村长赵**找到我让我联合几个人把地赶紧从群众手中征出来,并承诺我们地征出来后给我们每个人加一亩地(征地赔偿费),我就和李**、豆书见、豆留见四人把我们队里的地全部征出来了。

科**司的围墙挣了多少钱,还没有算账。钱已经领回来了,现在李**手里。这工程是我和郝**、李**、豆书见、李**、谷**合伙干的,李**是出纳。承包科**司的围墙没有签协议,张**给我说不用签协议,只要把村里的管理费交了,他负责结账。后乡里财政所的工作人员给我们结了账,给的是支票,支票上的名字是**7队谷**、李**、郝**,所以他三人去领了,总共领了452951元,因为我们两个队的围墙是相互交叉的所以乡里把我们两个队的钱一起结了,随后我们两个队再细算帐。承包这项工程,队里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我们把工程完工结账后,给队里每人发20元补助,大多数人还是想让我们干的。

2、被告人郝**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3、被告人谷**的供述。供述称科**司围墙的工程是占15组的地,各队圈各队地上的围墙,我们承包了科**司的围墙。这些年以来大安乡征地的事都是乡里交给村里,村里把这任务分到大安村的东、西、南三个片,每个片管四、五个生产组,管片的片长**队会计主要负责征地的,因为征地这事任务重工资低,所以就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哪个片征出来地,哪个片的负责人、**队会计就承包圈围墙的工程,就算是挣点辛苦费,发点工资。…我们组的地是我们组代表征地出力大,所以我们不想叫片负责人和**队会计承包干活,然后我们几个组代表和村里代表要求干这活,后来我们就承包了这个工程。科**司的工程有我、翟学化、李**、郝**和38组的张**干的,一米315元,我们从大安村张**那弄的工程。科泰工地在施工前已经埋了界石,我们正在说着要干这活期间,翟学化用他的钩机把那地从东往西钩了一道沟,宽是钩机的一斗恁宽,深有二、三十公分,钩条沟的目的一个是我们想干那活来,二是不想让别人去干那活。

4、被告人李**供述。供述称我从2012年开始是大安村东片的民调员,2012年4月份左右,我被我们**7队群众推选**任队代表至今。洛阳科**限公司的围墙是我和谷**、郝**、翟学化、豆**、李**等人干的。当时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谁征收的地谁就负责承建围墙工程。这是我们队的地,我们几个人负责征收的,我们是队里推举出来的代表,负责征地。组里组干部是**队会计张**。科**司围墙的造价每米315元,汝阳**委会一共给我们了45万多元。科**司围墙工程是张**负责的,他是大安村的副村长。张**没有同意让我们干,但村长赵**让张**通知我们几个去开会,张**没有参加会议,赵**说让我们各队圈建围墙的活。我不知道村里的惯例是不是都是由各片的负责人和**队会计承建入住产业集聚区企业的围墙工程。

5、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2年至今我是大**委会主任,我们村委会主要是配合工业区管委会土地丈量、附属物登记及赔偿款发放、土地纠纷的协调等征收土地中出现的一切问题。企业进驻前,工业区管委会要把围墙建好。工业区管委会通常情况下都是和村委会签订协议,确定开工和完工日期,让村委会安排人员组织施工。我们和工业区管委会签订施工协议以后,村委会安排由副村长张**牵头,安排各片分支书和**队会计负责施工建设。各片分支书和**队会计对各片人员情况比较熟悉,再加上这些人为群众办了好些事情,威信比较高,便于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还有这些干部平时工作很辛苦,每个月村委会只给他们发200元工资,鉴于这种情况,从2009年开始,村委会一直采用这种办法让他们施工,给他们一点补贴。2011年征收大安村15组强盛陶瓷厂南边的土地时,15组**7队和小**8队的翟学化、豆**、李**、谷**、李**、汪**、郝**、郝**等人提出来,让**队会计张**去做群众工作,要是他做通,就征地了,要是张**做不通,他们几个人就自己征地了。张**拿着征地意见表到各家各户做工作,大多数群众都在同意征地意见表上签字同意,翟学化等人又到管委会说要是让张**去征地,他征不成,要是让我们几个去,我们能摆平。管委会让村里把这事情处理了,我看这样下去不是办法,我就把张**和翟学化等人召集起来开会商量解决办法,翟学化等人态度坚决,不让张**参与**7队和小**8队的征地工作,当时张**看这情况,提出辞职,我考虑到全面工作,就让他们各自征各队的地,张**是一个老**队会计,觉悟比较高,就配合了我的工作,答应把**8队的地征收了。

圈科**司围墙的时候,村委安排张**和副支书翟**负责,后来张**和14组**队会计翟建立都想干科**司围墙的活,我说我们商量再说,我把张**和翟**召集在一起问关于建科泰围墙的事,他们两个表示不参与干活,我就把张**和翟建立找我的事跟他俩说了,他两个都说同意,我说这事情由张**牵头,翟**帮忙,翟**说他老是忙,张**有啥事给他打电话联系。至于后来工作他们怎么安排我不清楚。按照村委会的惯例,圈各公司围墙工程都由各片负责人和**队会计承建。科**司围墙的工程造价每米315元。

翟学化、李**、汪**、郝**、郝**、豆**、李**、谷**等人是征地的时候各队出来的代表。他们只负责征他们本队的地。我听说翟学化等人组织群众到汝阳**委会把土地补偿款的存折放在政府,要求政府买断他们队里的土地,否则不让管委会征收他们队里土地。

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我2011年年底开始担任大安村委副主任,汝阳**委会和村里大部分的事都找我。经我手和工业区管委会签署了4份协议,都是建围墙的,其中包括现在科**司所在位置。…从上一届村委传下来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施工协议交给各片的分支书,由分支书交给**队会计,让**队会计承包施工。…平时汝阳**委会和村里大部分的事、征收土地等工作都是分支书和**队会计操办的。科**司圈围墙的工程是由大安村十五组**7队和**8队、小**8队的群众代表谷**、李**、郝**、汪**、翟学化承包施工的。正昂新材厂和科**司原本都是要由**队会计张**承包圈围墙的,可是**7队群众代表和小**8队群众代表不让张**承包。谷**、李**、郝**、汪**、翟学化他们也没有明说他们想承包圈围墙的工程。科**司圈围墙施工是2013年11月开始,起初谷**、李**、郝**、汪**、翟学化以队里村民要求一次性买断土地为由阻拦施工,不让圈围墙,组织群众去工业区管委会要求不让圈围墙,翟学化和谷**、李**他们就在科**司的圈围墙的土地边挖了一道土壕不让施工,提出群众让买断,后来翟学化、谷**、李**、郝**、汪**就明说这工程只有我们干,别的谁也干不成,村委迫于无奈就把工程交给谷**、李**、郝**、汪**、翟学化,他们就开始施工了。按照以前的规矩那个工程应该是东片的书记赵**和涉及的15组**队会计张**干的,但谷**、李**、汪**、郝**、翟学化一再干扰,出难题,没办法村委会只好按占谁组的地就由谁干,翟学化、谷**、李**们接到活后,工程就顺利开展了,工程按期交工了。谷**、李**、郝**、汪**、翟学化圈围墙施工是以个人名义干的,他们这群众代表是他们自封的。

7、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至今任东片村委副书记,东片包括11联组到15联组,一个联组包括以前的5个小队。…建厂时一些基础的活像圈个院墙一般都是汝阳**区管委会让村里负责,村里再把活交给被征用土地的小组负责,村里有不成文的规定就**两委感觉村组的会计老辛苦,一般这活都让村组会计承包,这种情况从工业区开始征地到现在。2013年11月份,一个工厂圈围墙是我们东片的土地,张**就把工程活交给我和东片片长薛平均负责,我俩找到东片联组会计张**、张**、翟**、谷**等人,张**是**7队、小**联组的会计,我们几个人按照上级的施工要求到工地现场开始拉拉线、打打厥准备开始施工。张**就说:“隔壁工厂的围墙就是我们联组的翟学化、谷**、李**、郝**等人圈的,我们要找找他们几个人说说,要不然我们就圈不成围墙”。我们找到谷**、李**、豆书建、何**等人,他们都说:“我们组的人老多,我们要和别人商量商量再说”。我们听他们说话的意思就是不想让我们干。在圈围墙期间,翟学化、谷**、李**、郝**他们几个人没有直接拦过,但我们几个联队负责人在划线、打厥前,他们就已经用铲车给土地划过壑壑,虽然没有直接拦,但已经表明他们也想干这活,我们不和他们说通,我们就干不成。

8、证人薛平均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的时候,大安村委和汝阳**委会签署了科**司圈围墙的协议,本来应该由我们东片几个负责人承包施工,可是谷**、李**、郝**、翟学化多次组织群众去闹事,要求工业区管委会把科**司的占地一次性买断,实际上这些地早在2011年已经被汝阳**管委会征收并把租金及时补偿给群众了,后来谷**、李**、郝**、翟学化直接说科**司的围墙工程如果不让他们干,别的人谁也别想干。…大安村委为了按时按照协议完成工作,只好把圈围墙的工程交给了谷**、李**、郝**、翟学化。他们接手后就没人说啥了,工程就顺利开工了。

9、证人翟建立的证言。证实我们村的土地被征收后,需要建工厂周围围墙基建活,由汝阳**管委会和大安村签订施工协议,大**委会再和大安村的3个片的片支书签订建设围墙的协议,由建围墙所在地的片支书和和**队会计一起把这工程承包下来干,这种规矩从最开始建汝阳县工业区到现在都是这样。

2013年11月份的时候,汝阳**管委会和大安村签署了洛阳科**限公司的围墙基建工程施工协议,村委会让我们东片支书领着几个**队会计干,我们几个**队会计在洛阳科**限公司准备所建的围墙土地上划线、立石界准备干,画好线后,不知道是谁找来一辆挖机把我们画好线边挖了一条沟,来阻止我们干活。在这期间,李**、郝**、谷**、翟学化多次组织群众到汝阳**管委会闹事,要求把洛阳科**限公司的占地一次性买断,这些地在2011年已经被汝阳**管委会征收了,并且补偿款也已经给被征地的群众了,他们说是这个围墙基建工程得他们干,要不让群众不停闹事,其他人谁也干不了。大**委会为了按时完工,就只好把建围墙的工程给他们,群众也不去政府闹事了,最后李**、郝**、谷**、翟学化领着人把围墙基建工程干了,他们干活的时候也没有什么挖机去挖沟了,工程也就顺理开工了。

10、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左右,我们到科**司要建的围墙土地上划线、立了地桩等,张**和我们说科**司围墙的工程已经签合同了,如果没有阻力的话就由我们东片负责人承包,又过了一段时间村里一直没有通知我们开工,我们听说翟学化、谷**、李**、郝**已经承包了这个圈围墙的工程,具体因为什么不叫我们干,薛平均、赵**也没有和我们说。

11、证人谷**的证言。证实科**司的围墙工程是2013年下半年,张**给我们说科**司围墙的工程已经签合同了,由我们东片负责人承包。但是37、38的群众代表翟学化、谷**、李**、郝**也想干这个工程,…又过了一段时间张**一直没有通知我们开工,后来翟学化、谷**、李**、郝**已经把科**司围墙圈起来了我们才知道这事。

1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这个围墙工程张**让东片分支书赵**、联**建立、谷**、张**我们五人负责建设。2月份一天,我们在土地上画了线,楔了厥,当晚赵**打电话说工程先停下,过了几天看到圈围墙的土地上被人用挖机沿着公路挖了一条70公分宽、40公分深的沟,这样就没法施工了。

13、证人郝**的证言。证实洛**公司的围墙工程是翟学化、李**、谷**、汪**、郝**等人承包的,具体中间他们是咋把工程承包到手的,我不清楚。

14、证人汪**的证言。证实正昂圈围墙的工程我参与了,科泰圈围墙的工程我没有参与。正常圈建正昂新材厂和科**司围墙工程都是让各片的负责人和**队会计承建的,翟学化、谷**、李**、郝**等人不知道通过什么手段承包了这些圈建工程,再加上我们在一起征地的时候我看他们很不地道,感觉他们人品不好,我就没有再参与科泰圈围墙的工程。

1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我们就是照工业区管委会的头,他们负责围墙圈起,我们公司给钱,围墙是每米315元。…公司的围墙在建设中我去看过,翟学化、李**、郝**他们跟我说外边的围墙是他们干的,问我们公司里的打地坪和其它一些活能不能让他们干,我当时没答应。

16、证人翟迎伟的证言。证实我们招商引资的条件都是先把工厂的围墙圈好,然后工厂才开始进驻。工厂把圈围墙的工程承包给汝阳**委会,汝阳**委会再把工程承包给大**委会,大**委会再把工程往下承包。一般情况下我们村委会都是看工程征用的是哪个生产队的地,我们就把圈围墙的工程承包给哪个生产队的**队会计,**队会计相当于以前的生产队长,因为平时**队会计比较辛苦工资也比较低,这些工程就相当是他们平时的工作补偿。我经手包括有洛阳科**限公司的围墙工程,村委研究让我和张**负责,我俩通知分支书董**、**队会计张**、翟建立、张**说这个过程,因为洛阳鹏**有限公司的围墙工程施工的时候翟学化、谷**、李**他们不让我再参与大**7队、**8队、小**8队的工程,我也就不再参与这事了,让张**负责协调。我后来听说这个工程由张**和大**7队、**8队、小**8队的村民代表翟学化、谷**、李**、汪**、郝**、郝**他们干了,具体他们是怎么把这个工程争到的我不清楚。

17、证人何**的证言。证实正**司围墙协议我们是公司副总代理签字的,工程方是大安村委会签订的,大安村负责签订协议的人是张**。…具体承包施工的人有翟学化、谷**、李**、郝**等人。

18、证人赵**的证言。证实我是十五组**7队的,郝**、谷**、李**、汪**、郝**他们五个人也没有经过队里开会选举,自己自封的群众代表,他们当这代表也就想着自己落点好处。

19、证人赵**的证言。证实我是十五组**7队的,没有组长,**队会计张**招呼着十五组这几个队的事。郝**、谷**、李**、汪**、郝**五个人是群众代表,群众们也没推举,不知道他们几个是怎么当上代表的。

20、施工协议。证实洛阳市**管委会与汝阳**村委会关于产业集聚区东环线外至铁路围墙施工总体要求签订的协议情况。

21、洛阳市政府通知。证实洛阳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2、洛阳**区管委会证明材料。证实在洛阳市**有限公司围墙建设工程中,因大**委会在履行施工协议上遇到问题,致使无法按期履行。

23、土地承包合同。证实农村土地承包情况。

24、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四被告人之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学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达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翟学化、郝**、谷**、李**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翟学化一人犯数罪,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学化认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李**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以及翟学化和李**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翟学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二、被告人郝**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谷建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四、被告人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翟学化、郝**、谷**、李**的刑期均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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