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有限公司与中国音**管理协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佛*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

每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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