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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公司与郭**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公司诉被告郭壮伟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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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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