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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限公司与广东罗浮**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百*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2)32)第四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第、第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象*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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