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限公司诉被告孙**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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