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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限公司诉陈**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限公司诉被告陈*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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