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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广州菲**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javascript:SLC(37085,0)﹥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嫌侵权网站由上诉人运营,上诉人公司地址及服务器所在地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广州菲*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7号G2栋1-9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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