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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限公司与王*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有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4年11月4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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