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刘*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