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公司诉被告文学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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