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立兴杨*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限公司、被告株*限责任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立兴杨*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立兴杨*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4610元,保全费3270元,以上合计7880元,由原告青岛立兴杨*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