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太**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的裁定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所涉的商标“ZOO”的许可使用人所在地在北京市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北京市辖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广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