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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限公司与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泸*限公司与被告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限公司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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