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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公司与易发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公司诉被告易发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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