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限公司与被告济*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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