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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限公司与济南赛**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限公司与被告济*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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