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因与被告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7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叶产业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