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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章*诉浙江嘉*限公司服饰分公司、张*、陈*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章*要求对方停止销售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商品并赔偿损失及律师费、取证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通过网络销售商品产生的纠纷,侵权行为地与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章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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