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道夫达**股份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