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红灵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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