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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洪泽**品厂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洪泽县达仁纸品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洪泽县达仁纸品厂法定代表人殷*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对本案争议的事实在民事调解书中不作表述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洪泽*品厂尊重原告江苏*限公司拥有的“金莲”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停止对原告江苏*限公司的“金莲”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告洪泽*品厂一次性补偿给原告江苏*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于2008年8月11日前支付;

三、原告江苏*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为84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75元,原告江苏*限公司负担6738元,被告洪*厂负担6737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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