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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南**有限公司与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庄*与被告苏州*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庄*于2008年5月19日以为降低诉讼成本,决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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