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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拉科**限公司(下称拉**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与被告孙百万、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拉*公司诉称,拉*公司于1933年在法国成立。1933年,拉*公司就已在法国注册了“鳄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成衣、衬衫等。七十多年来,“鳄鱼”商标已在192个国家注册,“鳄鱼”品牌服装及系列商品在全球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拉*公司自1980年起分别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了12个鳄鱼图形商标,其中包括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和指定颜色为绿色的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另外还有G800005号商标,这些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拉*公司并未将注册商标许可二被告使用。2007年11月,拉*公司发现孙*销售的由李*生产的服装使用的鳄鱼图形商标与拉*公司的上述鳄鱼图形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此诉诸本院,请求判令:一、孙*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2、李*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3、李*赔偿拉*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孙*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5、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作为原被告双方的拉*公司和孙百万、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孙*和李*尊重拉*公司第141103号、第1318589号和G800005号商标的知识产权,并承认拉*公司上述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二、孙*和李*承认在服装上商标使用不规范,给拉*公司上述商标造成影响。孙*和李*承诺立即停止使用本案被控产品标识。

三、孙*和李*共同向拉*公司支付经济损失7850元(此款项已结清)。

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孙*和李*共同负担(此款项已结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上述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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