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与被告朱*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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