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限公司“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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