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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某涂料**公司与上海屹某装潢材料经营部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北京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公司)与原审被告三某涂料*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上海屹*装潢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屹*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2)闵*(知)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非、陈*,被上诉人三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屹*经营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以原审原告生某园公司在本案受理前,已就三某公司及另一销售商的商标侵权行为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事实与本案一致为由,对于原审原告生某园公司向原审被告三某公司提出的“被告三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35617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被告三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被告三某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知)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北*展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全额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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