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被告正定*器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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