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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限公司与邱和东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邱和东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邱和东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4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邱和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以已与被告邱和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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